海南航空: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1-14 09:0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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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航空临时公告

证券代码:600221、900945 证券简称:海南航空、海航 B 股 编号:临 2016-004

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6 年 1 月 13 日,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航空”或“公司”)

接到控股股东大新华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新华航空”或“增持人”)通知,大

新华航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已经实施完毕。现将有关情况

公告如下:

一、本次增持计划

2015 年 7 月 10 日、7 月 11 日、7 月 14 日和 7 月 15 日,海南航空先后披露了《关

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编号:临 2015-055】、《关于控

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更正公告》【编号:临 2015-057】、《关于维

护公司股价稳定的公告》【编号:临 2015-059】和《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

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公告》【编号:临 2015-060】:大新华航空计划在未来 6 个月内(自

首次增持日起算)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累计增持比例不超过公

司已发行总股份的 2%,并承诺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增持计划完成后的 6 个月内不减持

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情况

2016 年 1 月 13 日,公司接到大新华航空通知:大新华航空自 2015 年 7 月 13 日首

次增持公司股份之日起至 2016 年 1 月 13 日期间,大新华航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累计增持公司股票 61,140,000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0.5019%,增持金额约为 2.28

亿元人民币。截至 2016 年 1 月 13 日,大新华航空已完成前述增持计划。

本次增持前,大新华航空直接持有公司股票 3,432,789,486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28.18%;本次增持后,大新华航空直接持有公司 4,089,167,580 股(含 2015 年 11 月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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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航空临时公告

日原公司股东海南省发展控股有限公司向大新华航空转让的 595,238,094 股公司无限售

流通股,具体详见 2015 年 11 月 10 日公司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受让部分股权完成过

户登记的公告》【编号:临 2015-084】),占公司总股本的 33.57%。

截至本公告日,大新华航空直接持有公司 4,089,167,580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33.57%,通过 AMERICAN AVIATION LDC.间接持有公司 216,086,402 股,间接持有股份数

量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1.77%;大新华航空合计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为 4,305,253,982 股,

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35.34%,大新华航空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海南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委员会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三、承诺事项情况

大新华航空承诺在增持期间及增持完成后 6 个月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大新华航空严格履行该承诺,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未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四、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就本次增持发表了专项核查意见,其结论意见如下:

1、增持人大新华航空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公司,且不存在《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禁止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具备实施本次增持股份的合

法主体资格。

2、截至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增持股份已经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3、增持人大新华航空本次增持股份系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其实施

的本次增持股份行为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本次增持股份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增持人可以免于向中国证

监会提出豁免要约申请情形,可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

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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