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958 股票简称:东方能源 公告编号:2016-003
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
可[2015] 2953 号”文核准,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发行人”、“公司”或“东方能源”)非公开发行 67,743,613 股股
票,发行价格 19.19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299,999,933.47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253,759,935.47 元。
2015 年 12 月 29 日,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的“XYZH/2015BJA40092 号”验资报告验证,本次非公开发行募
集资金已全部到位。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
情况
为规范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
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2015 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东方能源
已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5070154500000068,该专户仅
用于收购中电投河北电力有限公司持有的良村热电、供热公司股权及
补充流动资金,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015 年 12 月 28 日,东方能源、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石家庄分行和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证券”)签
订了《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三方监
管协议》。
三、东方能源、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和华
安证券签订的《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
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丙方: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甲、
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 45070154500000068,截止 2015 年 12 月 25 日,专户余额
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收购中电投河北电力有限公司持有的良
村热电、供热公司股权及补充流动资金,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
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
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
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武长军、阎瑞生可以随时到
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
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
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
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
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
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
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
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
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
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拾贰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叁份,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