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
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意见
鉴于公司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福建省三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三钢集团”)拥有的中板厂、动能、铁路运输业务相关的经营性资
产与负债(以下简称“三钢集团资产包”)、拟向三明化工发行股份购买其合法拥
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三明化工土地使用权”)。
公司聘请了福建中兴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
兴评估”)担任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并且经过审慎尽职的调查其已出具了编号
“闽中兴评字(2015)第 3016 号”的《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涉及的福建三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资产负债评估报
告》和“闽中兴评字(2015)第 3017 号”的《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拟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福建三钢(集团)三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资产负债评
估报告》。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详
细核查了有关评估报告以及相关重组文件以后,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本次
重组所涉及的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
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如下意见:
1、本次评估机构具备独立性
公司聘请中兴评估承担本次交易的评估工作,并签署了相关协议,选聘程序
合规。中兴评估作为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具有有关部门颁发的评估资格证书,
具有从事评估工作的专业资质和丰富的业务经验,能胜任本次评估工作。中兴评
估及经办评估师与公司、交易对方、标的资产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除专业
收费外的现实的和预期的利害关系,具有独立性。
2、本次评估假设前提合理
本次评估假设的前提均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规定进行,遵循了市场的通用惯
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未发现与评估假设前提相悖的事实,评估
假设前提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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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一致
根据评估方法的适用性及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本次评估对三钢集团资产包
采用资产基础法(成本法)对其价值进行了评估并采用资产基础法的评估值作为
本次评估的最终结果;对三明化工土地使用权采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和成本逼
近法进行评估并确定本次评估的最终结果。
鉴于本次评估的目的系确定标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公允价值,为公司本次
交易提供价值参考依据,本次评估机构所选评估方法恰当,评估结果客观、公正
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状况,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一致。
4、本次评估定价具备公允性
本次评估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
等原则,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状况,各类资
产的评估方法适当,本次评估结论具有公允性。本次拟交易标的资产以评估值作
为定价的基础,经福建省国资委备案的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交易价格公平、
合理,不会损害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利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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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评估机构的独
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
性的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苏天森 黄 导 刘微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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