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厦门合兴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12 合兴债”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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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厦门 厦禾路 666 号海翼大厦 A 幢 16-17 楼
厦门上海福州泉州龙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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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厦门合兴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12 合兴债”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2016 天衡厦非字第 0006 号】(意)字第 003 号
敬启者: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厦门合兴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
债券募集说明书》(下称“《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厦门合兴包装印刷股份有
限公司与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下称“《债券受托管理协
议》”)、《厦门合兴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下称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黄臻臻律师、黄其阳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
厦门合兴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12 合兴债”债券持有人会议(下
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于 2016 年 1 月 12 日参加了本次债券持有人
会议的全过程,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
会议的人员的资格进行了审查,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过程进行见证,并
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有关文件。
律师声明事项: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
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
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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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2、会议召集人、债券发行人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债券持有人会
议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会议通知、关于召开本次债券持有
人会议的公告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债权登记日的《债券持有人名册》等)的真
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3、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在办理
出席会议登记手续时出示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
委托书、证券账户卡等,其真实性应当由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自
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债券持有人姓名(或名称)及其持有债券张数与
《债券持有人名册》中登记的债券持有人姓名(或名称)及其持有债券张数是否
一致。
4、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使用其网上用户名、密码登录网络
投票系统,参加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网络投票的操作行为均代表债券持有人行为,
债券持有人应当对此法律后果负责。
5、按照《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仅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
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
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6、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等资料一并公告。
7、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后生效。本
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无副本,各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所律师现根据《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债券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1、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债券受托管理人,于 2015 年 12 月 10 日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站发布了《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厦门合兴
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12 合兴债”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公
告了本次会议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会议召开和投票方式、债权
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及权利、参会方式、表决程序和效力等重
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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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2、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1 月 12 日(星期二)下午 14:50 在厦门市湖里区五缘湾运营中心同安大厦 2
号楼 19 楼会议室召开,和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1 月 11 日至 2016 年 1 月 12 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1 月 12 日上
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1 月 11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1 月 12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债券受托管理人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委派代表
张笑嘉主持,就会议通知中所列的事项进行了审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债券募集说
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债券受托管理人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召集。
2、经本所律师核查,无债券持有人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现场会议,通
过网络形式参加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共 15 人,合计持有公司债券
2,246,821 张,占本期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共计 2,999,600 张,票面金额为
299,960,000 元)的 74.9040%。
3、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债券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等。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以及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符合《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现场会议无债券持有人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提供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召集人汇总统计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投票表决由债券受托管理人代表和发行人代表及
本所律师参加计票、监票。
(二)表决结果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承诺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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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具体表决结果为:参加本议案表决的债券张数共计 2,246,821 张,其中:同
意本议案的债券张数 2,246,821 张,占本期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共计 2,999,600
张,票面金额为 299,960,000 元)的 74.9040%;反对票 0 张;弃权票 0 张。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债券持
有人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特致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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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此页系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合兴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12 合兴债”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无正文)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黄臻臻
负责人:孙卫星 黄其阳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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