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三鑫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海南中航特玻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航三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忠实与勤勉的工作态度,审阅了《关于 2016 年度
为海南中航特玻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现就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为了帮助控股子公司海南中航特玻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中航特玻”)
持续经营,2016 年度公司拟对海南中航特玻公司新增财务资助(借款)不超过
1.6 亿元人民币,帮助其归还到期固定资产贷款和银行利息。
我们认为该事项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采取了回避表决,程序不存在违反法
律、法规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 张佰恒、王成义、陈日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