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三鑫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拟与中航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
涉及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要求,我们
作为中航三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审阅了公司近日提交
的《关于拟与中航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及相关文件。
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能够满足公
司对发挥公司资金规模效益、加速资金周转、节约交易成本和费用的需求。上述关
联交易事项是必要的,关联交易协议主要条款符合相关规定,资料齐全,同意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张佰恒、王成义、陈日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中航三鑫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拟与中航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
涉及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
易所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航三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忠实与勤勉的工作态度,事先审阅了公司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
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航财务公司”)拟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现就该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该项关联交易是公司正常经营所需,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并根据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交易,定价公允,关联交易的实施有利于
公司持续、良性发展,不会影响到公司的独立性。
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次会议上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审
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
情形。同意公司签订《中航三鑫股份有限公司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之
金融服务协议》。该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 张佰恒、王成义、陈日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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