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
京天股字(2016)第022号
致: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之委托,就公司控股股
东北京一轻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一轻控股”)于2015年7月13日至2016年1
月12日期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
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增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
购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
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号,以下简称“《增持通知》”)、《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2012 年修订)、《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
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专
项核查意见。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公司就本次增持事宜履行报备及信息披露义务之目的使
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一、 关于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一)增持人基本情况
本次增持公司股份的主体为一轻控股,一轻控股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轻控股目前持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110000005020119
的《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一轻控股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
资),住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38号,法定代表人为苏志民,注册资本109,784.2
万元,经营期限自1996年10月18日至2046年10月17日,经营范围为“国有资产经
营管理;制造业、仓储业、物资供销业;商业;综合技术服务业;咨询服务业(未
经专项审批的项目除外)”。
根据一轻控股确认及本所律师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信息,一轻
控股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专项核查意见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以下简称“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国有独资有限
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有关法律或其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增持人不存在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根据增持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增持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
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如下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增持人一轻控股系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有关法律或其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
形,并且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实施本
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二、 关于本次增持的情况
(一)本次增持前增持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增持前,一轻控股持有公司股份133,500,000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
29.87%,一轻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郑建军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98,998,400股,占公
司已发行总股份的44.52%。
(二)本次增持计划的内容
2015年7月13日,公司发布《关于维护公司股价稳定的公告》,公告为切实维
护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和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控股
股东、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
价值的认可,拟采取以下措施:1)公司控股股东一轻控股承诺未来6个月内如果
公司股价低于2015年7月9日停牌前的收盘价格,将最高增持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
1%的股份;同时承诺所增持股份6个月内不减持;2)公司鼓励董事(独立董事除
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公司股票出现大幅下跌时,通过增持公司股票的方
式稳定股价;……
根据公司于2015年8月26日发布的《关于控股股东北京一轻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首次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一轻控股于2015年8月25日通过上交所证券交易系统
增持公司股份600,000股(约占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0.134%);该次增持是公司
2015 年 7 月 13 日披露的《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维护公司股价稳定
的措施》一轻控股增持计划的实施,该次增持完成后,一轻控股还将择机继续增持
公司股份。
(三)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情况具体如下:
1、2015年8月25日,一轻控股通过上交所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600,0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134%,增持价格为25.50元/股。
2、2015年8月31日,一轻控股通过上交所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321,6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72%,增持价格为26.47元/股。
3、2015年9月1日,一轻控股通过上交所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1,009,217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226%,增持价格为24.28元/股。
4、2015年9月2日,一轻控股通过上交所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920,275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206%,增持价格为23.56元/股。
5、2015年9月14日,一轻控股通过上交所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533,3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119%,增持价格为23.87元/股。
截至2016年1月12日,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发布的《关于维护公司股价稳定
的公告》中一轻控股承诺的增持期限已经届满,一轻控股承诺的增持计划已经实施
完毕。
(四)根据增持人确认并经查验公司公开披露信息,自本次增持计划公告之日
起至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之日止,增持人未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票,不存在通过
实施本次增持计划进行内部交易或进行市场操纵的行为。根据增持人陈述并经查
验,本次增持之日前六个月内,增持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不存在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情形。
三、 本次增持行为属于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申请的情形
增持人及其一致动人本次增持前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并且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内,增持人本次增持公司的股份未超过公司已
发行股份的 2%。根据《收购办法》及《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号文),本次增持可
以免于按照《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交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申请,
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四、 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
2015年7月13日,公司发布《关于维护公司股价稳定的公告》。
2015年8月26日,公司发布《关于控股股东北京一轻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首次增
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对一轻控股首次增持情况及增持期限内后续增持计划进行了
披露。
公司在《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中对一轻控股增持承诺及履行情况进行了披
露。
基于以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就本次增持计划及进展情况履行相应的信息
披露义务,符合《收购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增持人本次
增持属于《收购办法》规定的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申请的情形,
并已履行现阶段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增持人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收购
办法》、《增持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
东增持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字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
陈 华
______________
张聪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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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邮编: 100032
2016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