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能源: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保荐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1-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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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保荐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5] 2953

号”文核准,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东方能源”)

向特定投资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10,220.1258 万股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本次实际发行数量为 67,743,613 股,发行人将在发行结束后尽快办理工商变更登

记手续。作为东方能源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保荐机构”或“华安证券”)认为东方能源申请其股票上市完全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的有关规定,特推荐其股票在贵所上市交易。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行人概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IJIAZHUANG DONGFANG ENERGY CO.,LTD.

曾用名:石家庄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1998年9月14日

上市日期:1999年12月23日

注册资本:48,339.30万元

法定代表人:安建国

股票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1

股票简称:东方能源

股票代码:000958

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建华南大街161号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建华南大街161号

邮政编码:050031

联系电话:0311-85053913

传真号码:0311-85053913

电子信箱:dfrdgqb@163.com

经营范围:热力供应;代收代缴热费;自有房屋租赁;国内劳务派遣;电力

的生产(限分支机构经营)。

(二)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1、合并资产负债表的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15 年 6 月 30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总计 226,154.90 218,988.00 287,972.19 137,902.85

负债总计 122,293.70 135,930.22 202,553.84 214,568.42

所有者权益 103,861.19 83,057.79 85,418.35 -76,665.57

其中:少数股

-2,212.92 -2,165.01 -2,509.70 -1,420.85

东权益

归属于母公司

106,074.12 85,222.80 87,928.04 -75,244.72

的所有者权益

2、合并利润表的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2012 年度

营业收入 39,970.06 77,774.36 75,775.07 85,741.26

营业利润 19,471.25 16,844.37 5,944.69 -12,325.48

利润总额 20,803.41 19,759.41 69,123.86 -6,879.34

净利润 20,803.41 19,759.15 69,123.77 -6,879.34

其中:少数股东损益 -47.91 344.68 585.89 -279.27

2

归属于上市公司所有

20,851.32 19,414.46 68,537.89 -6,600.08

者的净利润

3、合并现金流量表的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2012 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206.00 3,910.68 34,217.85 5,661.91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309.67 -36,949.94 -58,517.34 -3,320.78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840.18 -44,714.31 100,596.24 -3,898.44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1,263.49 -77,753.58 76,296.75 -1,557.31

4、主要财务指标

项目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2012 年度

流动比率 0.33 0.29 0.63 0.18

速动比率 0.31 0.22 0.58 0.10

63.12 143.20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报表) 37.96% 46.38%

% %

资产负债率(合并报表) 54.08% 62.07% 70.34% 155.59%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2.26 7.66 8.21 4.96

存货周转率(次) 67.73 10.04 9.38 6.04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

2.15 1.76 1.82 -2.51

产(元)

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元) 0.02 0.08 0.71 0.19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 -0.03 -1.61 1.58 -0.0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 基 本 0.43 0.40 2.29 -0.22

每股收益(元) 稀 释 0.43 0.40 2.29 -0.22

22.78 77.9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 全面摊薄 19.66% —

净资产收益率 % %

加权平均 21.80% 25.71% 159.76%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基 本 0.40 0.29 0.22 -0.40

每股收益(元) 稀 释 0.40 0.29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全面摊薄 18.41% 16.73% 6.86% —

净资产收益率 加权平均 20.41% 18.88% -11.54% —

二、申请上市股票的发行情况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 483,393,000 股,本次发行 67,743,613 股人民币

3

普通股(A 股),发行后总股本为 551,136,613 股。本次发行股份均为有持有期

限制的流通股。

1、股票种类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3、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 67,743,613 股。

4、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审议相关议案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2015 年 3

月 17 日),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即不低于 12.72 元/股(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

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

交易总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为 19.19 元/股,该发行价格相当于发行底价

12.72 元/股的 150.86%。该发行价格相当于申购报价日前 20 交易日均价 24.13 元

/股的 79.53%。

5、发行对象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情况如下:

序号 获配投资者名称 获配股数 获配金额(元) 占发行后总股 限售期

(股) 本比例(%) (月)

1 申万菱信(上海) 19,280,875 12 个月

369,999,991.25 3.50%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 14,278,269 2.59% 12 个月

273,999,982.11

公司

3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 11,776,967 2.14% 12 个月

225,999,996.73

责任公司

4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 11,464,304 2.08% 12 个月

219,999,993.76

有限公司

5 北京天融博汇资本 10,422,094 1.89% 12 个月

199,999,983.86

管理有限公司

6 兴证证券资产管理 521,104 0.09% 12 个月

9,999,985.76

有限公司

4

合 计 67,743,613 1,299,999,933.47 12.29% 12 个月

6、股票锁定期

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的股票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

得转让。

7、募集资金量

根据本次发行 67,743,613 股的股票数量及 19.19 元/股的发行价格,本次发

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元,扣除发行费用(包括保荐承销费、律师费、验资

机构审验费、股份登记费等)人民币 1,299,999,933.47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

币 1,253,759,935.47 元。

8、本次发行前后发行人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发行前 发行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国家电投 183,908,000 38.05% 183,908,000 33.37%

东方集团 49,005,412 10.14% 49,005,412 8.89%

河北公司 610,186 0.13% 610,186 0.11%

其他投资者 249,869,402 51.69% 317,613,015 57.63%

合计 483,393,000 100% 551,136,613 100.00%

三、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

说明

经核查,保荐机构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其公正发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1、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计

超过百分之七;

2、发行人持有或者控制保荐机构股份超过百分之七;

3、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或者董事、监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拥有

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4、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担保或融

5

资;

5、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四、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一)保荐机构已在证券发行保荐书中做出如下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

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

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

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

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

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自证

券上市之日起持续督导发行人发行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三)保荐机构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推荐证券上市的规定,

接受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五、关于发行人证券上市后持续督导工作的安排

事项 安排

6

(一)持续督导事项 在本次发行结束当年的剩余时间及以后 1 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对

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 1、督导发行人进一步完善已有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

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 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 2、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沟通机制,及时了解发行人的重大事

制度 项,持续关注发行人上述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情况。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 1、督导发行人进一步完善已有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

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 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 2、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沟通机构,持续关注发行人上述制度

内控制度 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 1、督导发行人进一步完善关联交易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

完整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 避情形等工作规则;

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 2、督导发行人及时向本机构通报将进行的重大关联交易情况,

交易发表意见 本机构将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合规性发表意见。

3、督导发行人严格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 1、督导发行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

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

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2、督导发行人在发生须进行信息披露的事件后,立即书面通

知本机构,并将相关资料、信息披露文件及报送证监会、交易

所的其他文件送本机构查阅。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 1、本机构将定期派人了解发行人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项目

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 进展情况;

等承诺事项 2、在项目完成后,本机构将及时核查发行人项目达产情况、

是否达到预期效果,并与招股说明书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披露信息进行对照,如发生差异,将敦促发行人及时履行披露

义务,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3、如发行人欲改变募集资金使用方案,本机构将督导发行人

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方 1、本机构持续关注发行人提供对外担保及履行的相应审批程

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 序情况,督导发行人执行已制定的规范对外担保的制度;

见 2、要求发行人在对外提供担保前,提前告知本机构,本机构

根据情况发表书面意见。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机构 1、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现场调查,必要时进行专项调查;

的权利、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2、关注发行人的委托理财事项,并对其合规性和安全性发表

的其他主要约定 意见;

3、持续关注发行人股权结构、股东持股变动、股份质押状况

以及影响股价变动的重要情况;发行人人事任免、机构变动等

内部管理的重大事项。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 发行人已在保荐协议中承诺保障本机构享有履行持续督导职

构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 责相关的充分的知情权和查阅权;其他中介机构也将对其出具

职责的相关约定 的发行上市有关的文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其他安排 无

7

六、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保荐代表人:武长军、闫瑞生

联系电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65161600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本保荐机构无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八、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股票上市的保荐结论

保荐机构华安证券认为: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条件,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愿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

责任。

(以下无正文)

8

(本页无正文,为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上市保荐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武长军 闫瑞生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李 工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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