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维数字: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本次交易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的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1-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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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的独立财务顾问

核查意见

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维数字”、“上市公司”)拟通过下

属公司才智商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才智商店”)支付现金购买创维液晶科技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液晶科技”)持有的创维液晶器件(深圳)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液晶器件”)51%股权,拟发行股份购买液晶器件剩余 49%股权。本次

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合计持有液晶器件 100%的股权。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证券”)作为创维数字本次资产重

组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实施方案》、深圳证

券交易所《关于配合做好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相关工作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对创维数字本次重组是否属于重点支持推进兼并重组的行业、是否属于同

行业或上下游并购、是否构成借壳上市、是否涉及发行股份、上市公司是否存在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结案等情形进行了专项核查,发表意见如下:

一、核查内容

(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行业或企业是否属于《国务院关于促进企

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和工信部等 12 部委《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

的指导意见》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

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重点支持推进兼并重组的行业或企业

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公司为液晶器件,其主营业务为中小尺寸液晶显示模组

研发、生产及销售,以及数字设备、硬件委托加工,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公司归属于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

造业(行业代码 C39),根据《产业结构指导目录》,公司所在行业属于国家鼓

励类行业。

2-3-1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创维数字本次资产重组标的公司主营业务属

于电子信息行业,符合《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和工信部等十二

部委《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确定的“汽车、钢铁、

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重点支

持推进兼并重组的行业。

(二)本次资产重组所涉及的交易类型是否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是

否构成借壳上市

1、本次资产重组涉及的交易类型是否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

创维数字主营业务为机顶盒等数字智能终端及前端系统的研究、开发、生产、

销售与运营及服务;标的公司液晶器件主营业务为中小尺寸液晶显示模组研发、

生产及销售,以及数字设备、硬件委托加工,本次资产重组所涉及的交易类型属

于同行业并购。

2、本次资产重组是否构成借壳上市

根据《重组办法》的规定,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总额未达到上市

公司 2014 年期末总资产的 100%,本次交易亦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

变更,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借壳上市。

(三)本次资产重组是否涉及发行股份

本次交易中,创维数字拟向交易对方液晶科技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液晶器

件 49%股权。因此,本次资产重组涉及发行股份。

(四)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结案的情形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市公司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结案

的情形。

二、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参照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实施方案》、深圳证

券交易所《关于配合做好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相关工作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经审慎核查后认为:

2-3-2

1、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企业属于《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

见》和工信部等 12 部委《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确

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

龙头企业”等重点支持推进兼并重组的行业或企业;

2、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交易类型属于同行业并购,不构成借壳上市;

3、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发行股份;

4、上市公司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结案的情形。

2-3-3

(本页无正文,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

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的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之盖章页)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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