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说明
2016 年 1 月 7 日,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
州重机”或“公司”)监事会收到董事会转来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于对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6】
第 10 号)。问询函主要内容为:
请根据相关规则要求,补充说明:你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
实施商业保理项目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六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6.3.2 条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财务性投
资的有关规定。请你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对此进行详细
论证及说明。
根据《问询函》的要求,监事会对上述事项相关情况进行了认真
核查。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995 号文核准,林
州重机以非公开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82,444,444 股,每股发行价格
为人民币 13.50 元,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 1,112,999,994 元,扣除发行
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089,457,834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
于 2015 年 6 月 29 日到位,经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北京兴华”)审验,并出具了[2015]京会兴验字第
03010017 号《验资报告》。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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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1.13 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
额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金额
油气田工程技术服务项目 100,466.77 98,754.78
工业机器人产业化(一期)
10,191.00 10,191.00
工程项目
合计 110,657.77 108,945.78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需投入资金总额之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通过其他
融资方式解决。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根据公司经营状
况和发展规划,对项目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则先行投入部分将在本
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以募集资金予以置换。
二、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的情况
根据公司原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油气田工程技术服务项目”拟
通过购置国内先进的成套压裂设备等工艺设备,组建油气技术服务团
队,提升公司在常规石油、天然气及非常规油气藏如页岩气、煤层气
等长水平段分段压裂施工领域的工程技术服务能力,实现公司由煤炭
综采设备供应商向能源综合服务提供商的稳步转型,完善公司整体业
务结构,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实力。
公司于 2013 年下半年开始筹划募投项目时,国际油价尚在 115
美元/桶以上,实施该项目具有可观的经济效益。但在公司的非公开
发行按规定流程审核完毕,募集资金于 2015 年 7 月份到账时,国际
油价的行情已跌至 40 美元/桶以下。因此,国际油价的大幅下跌,使
原募投项目“油气田工程技术服务项目”的市场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
盈利能力大幅下降,继续实施该项目已不能按原先预期给投资者带来
收益。为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也为公司的战略转型奠定一
定的基础,提升公司未来的盈利能力,减少利息支出,公司决定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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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油气田工程技术服务项目”,将原投入该项目的 51,000 万元
投入“商业保理项目”,剩余 47,754.78 万元及专户所产生的全部利
息收入用于永久性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油气田工程技术服务项目”
已投入的 15,000 万元设备预付款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先行补足。
上述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已经林州重机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
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意见同意上述事项。
公司的商业保理项目是围绕与公司相关的高端装备制造、能源、
钢铁及化工等行业,为实体经济的客户之间因真实交易而产生的应收
账款、应收票据提供的商业服务,不属于财务性投资,是为公司的战
略转型提供保证的商业项目。
三、补充说明
公司的商业保理项目,主要是为公司及相关优质装备制造等具有
真实交易背景的供应链上下游优质企业,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
管理、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信用风险担保等
综合服务,是在相关商业保理的监管政策和监管部门的监管下,有序
开展的商业保理行为,该业务的实施,有助于与公司的传统业务发挥
很好的协同效应,提升公司的整体竞争力。不属于证监会监管指引和
贵所规范运作指引的财务性投资。
四、其他事项
公司监事会将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变更后的使用情况,并根据相关
规定及要求,及时发表核查意见。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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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深圳证券交
易所【2016】第 10 号问询函回复的说明之签字页)
吕江林 赵富军 李荣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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