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纺织: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1-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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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天山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新疆天山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进行重大资产出售、

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重大资产重组”或“本次

交易”)。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且构成关联交易。公司据此编制了相关重大资产重组报告

书。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新疆天山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已经事前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本次

重大资产重组议案。

全体独立董事承诺均独立履行职责,未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经认真审核

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在审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相关议案时履行了

法定程序。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议案,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我们

事前认可。

2、公司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以

及签订的相关协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它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规则的要

求,具备基本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无重大法律政策障碍,在取得必要的批准、

授权、备案和同意后即可实施。

3、本次交易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有利

于提高公司的资产质量和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核心

竞争力,从根本上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4、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在表决涉及关联交易议

案的过程中依法进行了回避,也没有代理非关联董事行使表决权。关联董事回避

后,参会的非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及《新疆天山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

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法》、《证监会公告[2008]14 号——关于规范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合理,具备可操作性,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准则,

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符合法定程序,在取得必要的批准、授权和核准后即

可实施,并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利于上市公司进一步提高资产质量、扩大业

务规模,提高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利益,不会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对全体股东公平、合理。因此同意上市公司

董事会将本次重组事项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朱瑛 王新安 邢建伟

2016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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