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仪股份:关于公司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云南西仪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回复的专项核查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1-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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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云南西仪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对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云南西仪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回复的专项核查意见

2016 年 1 月 8 日,云南西仪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仪股份”或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云南西仪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

函》(中小板重组问询函(需行政许可)【2016】第 2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该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现根据问询所涉及问

题进行核查并发表专业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如无特别说明,本核查意见中的简称与《云南西仪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报告书”)中的简称

具有相同含义)

4、报告书披露,苏垦银河盐城分公司及扬州子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场所系

租用,该等办公和生产场所未取得房地产产权证书,虽然已与出租方签订了房

屋租赁合同,但仍存在被要求搬迁或到期无法顺利续租的风险,请补充披露盐

城分公司及扬州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具体情况,如被要求搬迁或到期无

法顺利续租,是否对苏垦银河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苏垦银河是否有相应措

施防范上述风险;现有评估是否已充分考虑上述情况导致的搬迁、租金变动等

情形,如否,请就相关参数做敏感性分析并进行风险提示,并请独立财务顾问

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发表专业意见并予以披露。

答复:

目前,盐城分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为向关联方银河机械租赁取得,扬州子

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为向扬州市文峰村及扬州柴油机厂租赁取得,租赁情况如

下:

出租人 承租方 房产座落 面积(㎡) 租赁期限 用途

江苏省国营

盐城银河汽车 2015.1.1 至 厂房、

1 盐城分公司 新洋农场纬 8,200 ㎡

连杆有限公司 2015.12.31 办公

四东路 8 号

1

扬州市吴家 2015.1.1 至 厂房、

2 扬州柴油机厂 扬州子公司 6,088 ㎡

西路 10 号 2016.12.31 办公

扬州市广陵区

扬州市吴家 约 2,000 2015.1.1 至 厂房、

3 文峰街道文峰 扬州子公司

西路 10 号 ㎡ 2016.12.31 办公

村村民委员会

注:盐城分公司与盐城银河汽车连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已续签,租赁期限为 2016 年 1 月 1

日至盐城分公司搬迁日

盐城分公司租赁的盐城银河汽车连杆有限公司上述厂房、办公楼未取得权属

证书。根据出租方盐城银河汽车连杆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其向盐城分公司出租

的厂房等资产均属其所有,所出租厂房占用土地使用权属于新洋农场,现供苏垦

银河盐城分公司使用,已经取得新洋农场的确认和许可;盐城银河承诺,若苏垦

银河盐城分公司因租赁盐城银河无证房产导致租赁合同无效相关租赁资产被收

回、要求强制提前搬迁等情形,并由此带来额外支出或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

各项处罚、搬迁费用、替代土地、厂房、办公楼的租赁费用以及停产造成的经济

损失),由盐城银河给予全额补偿。目前,苏垦银河正在购置位于射阳县经济开

发区机电产业园部分房产及其对应土地使用权,相关资产购置完毕后,盐城分公

司现有生产经营设施将整体搬迁至新购置自有土地、房产中。

扬州子公司租赁的扬州市广陵区文峰街道文峰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文

峰村委会”)土地、厂房均未取得权属证书,租赁的扬州柴油机厂厂房也未取得

房产权属证书。根据扬州市广陵区文峰街道文峰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文峰

村委会”)出具《情况说明》,确认其租赁给扬州子公司使用的上述土地为集体建

设用地,土地及地上部分建筑物虽由于历史原因未办理相关产权证书,但确系归

文峰村委会所有,文峰村委会有权将该等土地及地上部分建筑物对外租赁,上述

出租事项已经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文峰村委会对上述租赁协议的履行及

扬州子公司在协议约定范围内继续使用该集体用地没有异议。扬州市广陵区文峰

街道办事处也已对上述情形予以确认。

扬州子公司租赁相关土地、房产的租赁合同到期日为 2016 年 12 月 31 日,

目前租赁合同履约正常,与出租人之间不存在经济纠纷;扬州子公司已租赁相关

土地、房产多年,一直正常续租,到期无法续租的风险较小;扬州子公司租赁房

产面积约为 8,088 平方米,均为简单框架结构,如一旦无法继续续租使用该等房

屋,苏垦银河及扬州子公司将尽快在周边或其他地方寻找到新的生产经营场所,

2

对苏垦银河的持续经营不会造成重大影响。

针对盐城分公司、扬州子公司租赁无证房产、土地事项,苏垦银河全体股东

承诺,若因盐城分公司租赁无权属证书房产的行为,或因扬州子公司租赁集体建

设土地(无权属证书)(及其地上厂房)的行为导致租赁合同无效相关租赁资产

被收回、要求强制提前搬迁等情形,并由此带来额外支出或经济损失(包括但不

限于各项处罚、搬迁费用、替代土地、厂房、办公楼的租赁费用以及停产造成的

经济损失),则该等股东全额代为承担。

本次交易收益法评估过程中,已考虑盐城分公司搬迁至标的公司拟购置土

地、房产对估值所带来的相关影响;也考虑扬州子公司租金费用变动的影响因素。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针对盐城分公司、扬州子公司租赁无证房产、

土地事项,导致租赁合同无效相关租赁资产被收回、要求强制提前搬迁等情形,

并由此带来额外支出或经济损失,出租方盐城银河已出具承诺予以补偿,交易标

的全体股东亦出具承诺对上述潜在经济损失予以补偿;针对租赁瑕疵房产、土地

事项对经营活动带来的潜在影响,苏垦银河已提供相应措施防范上述风险;本次

交易收益法评估过程中,已考虑盐城分公司搬迁至标的公司拟购置土地、房产对

估值所带来的相关影响;也考虑扬州子公司租金费用变动的影响因素。

9、请独立财务顾问对于苏垦银河历史沿革中存在的股权代持情形是否合法

合规、是否彻底清理、是否存在潜在纠纷、是否对本次重组构成法律障碍进一

步核查、发表专业意见并予以披露。

答复:

根据标的公司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相关资料,标的公司历史上曾经存在股

权代持的情形。为实现员工与公司利益一致,标的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以前,标的公司通过增资和股权转让的方式引入内部员工成为公司股东。但由于

上述期限内标的公司处于有限责任公司阶段,公司法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

超过 50 人,为满足工商登记的人数要求,苏垦银河部分工商登记股东存在股权

代持情形。

(一)股权代持的形成

3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股权委托协议书、公证书、相关财务凭证及/或相关人

员出具的收条、确认等、股权转让协议等资料,标的公司股权代持形成的过程如

下:

1、银河有限 2008 年 10 月 25 日股东会批准,田立国和王秀华分别以现金出

资,按照每出资额 1.4 元的价格认购银河有限新增注册资本 100 万元、60 万元。

上述认购出资额中包括田立国、王秀华接受李文子等 33 名自然人委托,代其持

有银河有限部分出资额,并约定由田立国、王秀华代为行使股东权利,具体情况

如下:

代持人姓名 序号 实际出资人姓名 出资额(元)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1 李文子 100,000 0.20%

2 李圣新 50,000 0.10%

3 卢国辉 71,400 0.14%

4 孙国昌 30,000 0.06%

5 郭希华 71,400 0.14%

6 孙锡进 50,000 0.10%

7 郑国喜 20,000 0.04%

8 杜立新 10,000 0.02%

9 李同举 10,000 0.02%

10 佟秀臣 5,000 0.01%

11 刘宝林 5,000 0.01%

田立国

12 丁文印 78,700 0.16%

13 张秀艳 14,300 0.03%

14 李建国 7,100 0.01%

15 张丽平 14,300 0.03%

16 陆义勇 100,000 0.20%

17 王志飞 85,700 0.17%

18 朱海青 24,300 0.05%

19 孙利涛 7,100 0.01%

20 邸永华 7,100 0.01%

21 赵凤侠 14,300 0.03%

22 刘红征 14,300 0.03%

4

代持人姓名 序号 实际出资人姓名 出资额(元)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23 王九合 14,300 0.03%

24 邢贺娟 14,300 0.03%

25 孙海燕 10,000 0.02%

26 王 志 10,000 0.02%

27 常利刚 10,000 0.02%

28 高凤玉 50,000 0.10%

29 刘淑贤 10,000 0.02%

30 苏爱民 120,000 0.24%

31 封 钰 120,000 0.24%

王秀华

32 杨路辉 80,000 0.16%

33 谢泽兵 120,000 0.24%

2、2008 年 10 月 29 日至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之前,银河有限股东范士

义、周作安、周向起、蔚立群等股东按照约定将其持有的部分出资额按照每出资

额 1.4 元的价格转让给郭大学等自然人,并约定由范士义、周作安、周向起、蔚

立群等股东代为持有受让的银河有限股权并代为行使股东权利具体情况如下:

时间 转让方姓名 序号 受让方姓名 转让出资额(元)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1 郭大学 14,300 0.03%

2 杨 帆 14,300 0.03%

3 杨向丽 35,700 0.07%

4 张维全 35,700 0.07%

5 张旭升 35,700 0.07%

6 赵彩云 14,300 0.03%

7 范士华 35,700 0.07%

2008-10-29

至 范士义 8 王 旭 35,700 0.07%

2008-11-07

9 王玉华 35,700 0.07%

10 王玉泉 35,700 0.07%

11 王玉武 50,000 0.10%

12 肖树义 35,700 0.07%

13 郑永发 10,000 0.02%

14 王仕英 10,000 0.02%

15 许小浩 50,000 0.10%

5

时间 转让方姓名 序号 受让方姓名 转让出资额(元)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16 佟爱全 50,000 0.10%

17 齐伟光 20,000 0.04%

18 王丽丽 10,000 0.02%

19 张建德 35,700 0.07%

20 赵 俊 71,500 0.14%

2008-11-04 周向起 21 郭雪梅 50,000 0.10%

22 陈永龙 100,000 0.20%

2008-12-01 周作安

23 徐德彪 70,000 0.14%

2008-12-12 蔚立群 24 薛洪波 50,000 0.10%

合计 905,700 1.80%

根据各方提供的收条或其他相关凭证,上述股权转让款均已支付完毕,不存

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的情形。

3、银河有限 2008 年 12 月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后至本次股份代持解

除期间,部分被代持人(真实权益持有人)陆义勇、姚国平、刘宝林等股东将其

持有的苏垦银河部分股份转让给其亲友,并约定仍由原代持人代为持有该等股

权,具体情况如下:

时间 转让方 序号 受让方 转让股份(股)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2009-08-05 陆义勇 1 陆淑玲 50,000 0.1000%

2010-01-26 姚国平 2 袁 野 200,000 0.4000%

3 武慧凝 2,000 0.0040%

4 田立民 750 0.0015%

2014-05-08 刘宝林 5 苏振国 750 0.0015%

6 张玉庆 750 0.0015%

7 滕树文 750 0.0015%

合计 255,000 0.5100%

根据各方提供的收条或其他相关凭证,上述股权转让款均已支付完毕,不存

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的情形。

截至 2015 年 11 月,标的公司全部股权代持的情况如下:

序号 代持人姓名 被代持人姓名 代持股份数(股) 占股本总额的比例

6

序号 代持人姓名 被代持人姓名 代持股份数(股) 占股本总额的比例

1 陈永龙 100,000 0.2000%

周作安

2 徐德彪 70,000 0.1400%

3 姚国平 袁 野 200,000 0.4000%

4 赵彩云 14,300 0.0286%

5 杨 帆 14,300 0.0286%

6 郭大学 14,300 0.0286%

7 张旭升 35,700 0.0714%

8 杨向丽 35,700 0.0714%

9 张维全 35,700 0.0714%

10 肖树义 35,700 0.0714%

11 赵 俊 71,500 0.1430%

12 王仕英 10,000 0.0200%

13 郑永发 10,000 0.0200%

范士义

14 王丽丽 10,000 0.0200%

15 齐伟光 20,000 0.0400%

16 张建德 35,700 0.0714%

17 王玉华 35,700 0.0714%

18 王玉泉 35,700 0.0714%

19 范士华 35,700 0.0714%

20 王 旭 35,700 0.0714%

21 许小浩 50,000 0.1000%

22 闫桂英 50,000 0.1000%

23 佟爱全 50,000 0.1000%

24 李文子 100,000 0.2000%

25 李圣新 50,000 0.1000%

26 卢国辉 71,400 0.1428%

27 孙国昌 30,000 0.0600%

28 田立国 郭希华 71,400 0.1428%

29 孙锡进 50,000 0.1000%

30 郑国喜 20,000 0.0400%

31 杜立新 10,000 0.0200%

32 李同举 10,000 0.0200%

7

序号 代持人姓名 被代持人姓名 代持股份数(股) 占股本总额的比例

33 佟秀臣 5,000 0.0100%

34 武慧凝 2,000 0.0040%

35 田立民 750 0.0015%

36 苏振国 750 0.0015%

37 张玉庆 750 0.0015%

38 滕树文 750 0.0015%

39 丁文印 78,700 0.1574%

40 张秀艳 14,300 0.0286%

41 李建国 7,100 0.0142%

42 张丽萍 14,300 0.0286%

43 陆义勇 50,000 0.1000%

44 陆淑玲 50,000 0.1000%

45 王志飞 85,700 0.1714%

46 朱海青 24,300 0.0486%

47 孙利涛 7,100 0.0142%

48 邸永华 7,100 0.0142%

49 赵凤侠 14,300 0.0286%

50 刘红征 14,300 0.0286%

51 王九合 14,300 0.0286%

52 邢贺娟 14,300 0.0286%

53 孙海燕 10,000 0.0200%

54 王 志 10,000 0.0200%

55 常利刚 10,000 0.0200%

56 高凤玉 50,000 0.1000%

57 刘淑贤 10,000 0.0200%

58 蔚立群 薛洪波 50,000 0.1000%

59 周向起 郭雪梅 50,000 0.1000%

60 苏爱民 120,000 0.2400%

61 封 钰 120,000 0.2400%

王秀华

62 杨路辉 80,000 0.1600%

63 谢泽兵 120,000 0.2400%

合计 2,454,300 4.9086%

8

根据标的公司上述股权转让协议、相关转让款支付凭证或收据,以及全体被

代持人出具的声明,均对上述代持事项予以确认,股权代持形成系出于本人真实

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形。

(二)股权代持的解除

为彻底解决标的公司存在的代持股份情形,明确本次交易的真实交易对方,

2015 年 11 月,标的公司全体代持人和被代持人分别签署《委托持股关系解除协

议书》,确认双方此前形成的股权代持关系真实、有效,并约定彻底解除代持人

与被代持人之间的委托持股关系,双方就委托持股关系、委托持股期间委托事项

办理、权益/收益归属、委托持股的解除、委托持股解除后各自拥有的股份数额

等均不存在法律纠纷或潜在任何异议、争议,也不会就标的股份的委托持股关系

及解除向任何一方、其他方或标的公司提出任何异议、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承

担与此相关的任何责任。同日,全体被代持人也分别签署《声明与承诺》,对代

持关系的解除事项予以确认。上述解除代持协议签署过程已经中伦律师全程见

证,均系由相关本人亲自签署。

根据本次交易的交易方案,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向标的公

司的全体股东购买其所持有的标的公司 100%股权,但由于标的公司的公司类型

为股份有限公司,且全体交易对方中范士义、田立国等相关人员为标的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上述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且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因此根据本次交易的交易方案,标的公司拟在本次交易获

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后整体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而公司法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

股东不超过 50 人,因此,为保证本次交易的顺利实施,标的公司股东陆义勇、

赵彩霞等 49 名股东签署有限合伙协议,共同出资设立持股平台友佳投资,通过

友佳投资间接持有标的公司股份。

2015 年 12 月 24 日,公司工商登记股东周作安、范士义、田立国、王秀华、

蔚立群、周向起、姚国平等 7 名自然人分别与友佳投资、苏爱民、谢泽兵等 16

名自然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书》,以相关实际权益持有人原始取得相关权益价

格作为名义价格,将其代为持有的苏垦银河合计 355.43 万股股份分别转让给友

9

佳投资、苏爱民、谢泽兵等 16 名自然人,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转让方姓名 受让方 转让股份数(股) 占股本总额比例

1 陈永龙 100,000 0.20%

周作安

2 徐德彪 70,000 0.14%

3 姚国平 袁 野 200,000 0.40%

4 友佳投资 514,200 1.03%

5 范士义 赵 俊 71,500 0.14%

6 闫桂英 50,000 0.10%

7 友佳投资 522,800 1.05%

8 李文子 100,000 0.20%

9 郭希华 71,400 0.14%

田立国

10 丁文印 78,700 0.16%

11 王志飞 85,700 0.17%

12 高凤玉 50,000 0.10%

13 友佳投资 550,000 1.10%

蔚立群

14 薛洪波 50,000 0.10%

15 友佳投资 550,000 1.10%

周向起

16 薛洪波 50,000 0.10%

17 苏爱民 120,000 0.24%

18 封 钰 120,000 0.24%

王秀华

19 杨路辉 80,000 0.16%

20 谢泽兵 120,000 0.24%

合计 3,554,300 7.11%

本次股权转让后,苏垦银河不再存在股份代持情况。

(三)交易对方持有的股份不存在代持、委托持股的情形

本次交易的全体交易对方已经出具《关于出资和持股的承诺函》,承诺其持

有的标的公司股份系其真实、合法拥有,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或者潜在纠纷;对

其所持有的标的公司股份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不存在依法进行质押并办理

质押登记的情形、冻结、也未在上述股份上设置任何他项权利限制,并免遭第三

方追索;其拥有的上述标的公司股份也不存在委托、受托、信托持股的情形,不

存在对本次交易构成不利影响的法律障碍或潜在风险。

10

(四)结论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苏垦银河历史上存在的股权代持情形并未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代持各方已确认股权代持关系的成立、持续、解

除不存在任何争议、纠纷或潜在争议、纠纷;苏垦银河全体股东已确认不存在委

托、受托、信托持股情形,股权代持清理彻底;历史上的股权代持行为不会对苏

垦银河目前的股权清晰及股权结构的稳定性造成不利影响,亦不构成本次重组的

实质性法律障碍。

(以下无正文)

11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云南西仪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云南西仪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回复的专

项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蔡诗文 田斌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1 月 12 日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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