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赤湾石油基地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关于共同对控股子公司宝湾物流控股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独立董事
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赤湾石油基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就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已经向我们提交了《关于共同对控股子公司宝湾物流控股有限公司增资暨关
联交易的议案》的有关资料,我们审阅了所提供的资料,并向管理层询问核对了有关情况,
在保证所获得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的基础上,基于独立判断,现就本议案发表以下意见:
1、董事会在对本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履行了回避义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2、本次增资聘请了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对宝湾物流控股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宝湾控股”)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2015 年 1 月 1 日
至 2015 年 10 月 31 日止期间)。
3、本次增资事项以审计报告为基础,增资方案未损害公司及本次交易的非关联股东,特
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4、本次增资事项将增强宝湾控股的资金实力,改善资本结构,提高后续融资能力,符合
公司持续发展的战略规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的情形。
5、本次交易尚须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应放弃在股
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独立董事:何黎明、陈伟杰、陈叔军、于秀峰
二○一六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