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29 证券简称:泰胜风能 公告编号:2016—001
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2464 号文批准,向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非公开发行 3,600 万股新股募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
资金,发行价位每股 4.95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17,82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633.482938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7,186.517062 万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
经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上会师报字(2015)第 4020 号
验资报告予以验证。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规定,公司及全资子
公司南通蓝岛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按照项目设置情况对全部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
存储管理,并于 2016 年 1 月 8 日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山石化支
行及独立财务顾问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
要内容如下:
甲方: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南通蓝岛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以
下共称“甲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山石化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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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 (以下简称“丙方”)
本协议需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
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为依据制定。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的规定,甲、
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1050169360000000086,截至 2016 年 1 月 8 日,专户余额为 171,968,968.04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重型装备产业协同综合技改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若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
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
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
人、协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
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
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
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朱峰、肖江波、财务顾问协办人
孙素淑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
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协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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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
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
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独
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
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独
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
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
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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