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93 证券简称:佳士科技 公告编号:2016-005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16年1月11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向符合
条件的14名激励对象授予132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6年1月11日,具
体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已经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主要内容
如下:
1、标的股票的种类:限制性股票。
2、标的股票的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
3、激励对象: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中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相关员工(不包括独
立董事、监事),其中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130人,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
予的激励对象共计14人。激励对象名单已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4、解锁安排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
36个月内分三期解锁,解锁期及解锁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1
解锁数量占获授限
解锁期 解锁时间
制性股票数量比例
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第一次解锁 40%
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第二次解锁 30%
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第三次解锁 30%
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解锁安排如下:
可解锁数量占获
预留解锁期 解锁时间 授限制性股票数
量比例
自预留部分权益的授权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一次预留解锁 50%
至相应授权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部分权益的授权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二次预留解锁 50%
至授权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授予数量与价格: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900.63万股,授予价格
为7.89元。本次授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32万股,授予价格为6.44元。
6、解锁条件
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期的3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绩效考
核,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锁条件。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锁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锁期 以2014年业绩为基数,2015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5%
第二个解锁期 以2014年业绩为基数,2016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5%
第三个解锁期 以2014年业绩为基数,2017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5%
预留部分的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预留解锁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
以2014年业绩为基数,2016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5%
预留解锁期
第二个
以2014年业绩为基数,2017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5%
预留解锁期
上述“净利润增长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2
为计量依据。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锁定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
负。
若当期解锁条件未达成,则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当年度可解锁部分限
制性股票并注销。
根据公司制定的《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个人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考评结果(S),原则上绩效评价结果划
分为良好(A)、合格(B)、不合格(C)三个档次。
个人当年实际解锁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锁额度。
激励对象当年度的未解锁额度不得解锁,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5年3月10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其后公司向中国证监会
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
2、2015年4月27日,公司获悉中国证监会已对公司报送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确认无异议并进行了备案。
3、2015年5月22日,公司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
通过了激励计划相关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
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
宜。
4、2015年5月22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
案》和《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确定以2015
3
年5月22日作为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32名激励对象授予906.20万股
限制性股票。
5、2015年7月2日,公司董事会已实施并完成了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工
作,授予日为2015年5月22日,首次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15年7月6日。在确
定授予日后的资金缴纳、股份登记过程中,部分激励对象因离职失去本次股权激
励资格。因此,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实际发生的授予对象为130人,实际授予的
股票数量为900.63万股。
6、2016年1月11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议案》
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16年1月11日作为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4名激励对象授予132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
二、关于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
明
除因公司实施半年度权益分派对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外,公
司本次授予方案与股东大会批准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符。
三、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
说明
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中不含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八章中关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条件为: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③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4
①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②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③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④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第1、2条任一情况,
激励计划的本次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五、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一)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1、授予日:2016年1月11日
2、预留授予价格:每股6.44元。依据预留授予公告披露前20个交易日公司
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12.88
元的50%确定。
3、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
定,但在本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要为公司及子公司佳士机
器人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核心业务人员,共计14人。
4、本次授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32万股,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
币A股普通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26%。
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占预留授予限制性 占目前公司总股
职务
数量(万股) 股票总量的比例 本的比例
公司及子公司佳士机器人核
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132 100.00% 0.26%
和核心业务人员(共 14 人)
合计 132 100.00% 0.26%
本次授予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况。
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六、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
5
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企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
模型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激励计划中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对公司相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一定的影响。董事会已确定预留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6年1月11日,根据授予日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总
额分别确认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成本。
公司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为132万股,需摊销的总成本为107.40万
元,具体摊销情况如下(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16 年 2017 年 2018 年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107.40 35.80 35.80 35.80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七、激励对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本次激励对象预留限制性股票认购资金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以自
筹方式解决,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因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
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八、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公司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
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
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符合《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以及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因而监事会同意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日为2016年1月11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14名激励对象授予132万股限制性
股票。
6
九、独立董事意见
1、根据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授权和公司《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董事会确定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6年1月11日,
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
忘录1-3号》以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
性股票的条件。
2、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
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条件,其
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6年1月11日,并同意
向符合条件的14名激励对象授予132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陈娅萌律师和佘文婷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
整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及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
授权,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数量调整、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条件等符合本次激
励计划(草案)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及《股权激励有关事
项备忘录1-3号》的规定。
十一、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调整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授
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7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1 月 11 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