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花生物: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停牌进展暨控股股东签署框架协议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1-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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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73 证券简称:梅花生物 公告编号:2016-002

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停牌进展

暨控股股东签署框架协议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梅花生物)正在筹划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事项,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已于 2015 年 12 月 17 日起连续停牌。

随后按照具体进展情况,公司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今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孟庆山先生转来的《希杰第一制糖株式会社与孟庆

山关于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重组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孟庆

山先生和交易对方希杰第一制糖株式会社(以下简称希杰,系一家依据韩国法律

设立并在韩国交易所上市的股份公司,股票代码:097950.KS)签署了部分条款不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重组框架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交易方案

1.新股发行:梅花生物向希杰发行股份购买其在中国境内的氨基酸发酵资产

及其配套资产。

2.老股转让:孟庆山及梅花生物相关股东向希杰或希杰指定的其他当事方转

让梅花生物部分股份。

3.老股转让及新股发行互为前提条件。

二、排他性

协议为排它性协议。在正式协议签署直至执行完毕之前,除非双方书面协商

一致同意终止本次交易,双方均不得就涉及协议中预期进行的交易相同或相似的

任何交易、或为达致与上述相同或相似效果的任何交易的事宜,直接或间接地与

协议双方之外的任何第三方进行洽谈、联系,或向其索取或诱使其提出要约,或

与其进行其他任何性质的接触(双方并同意将促使其各自之关联人士不作出该等

行为)。

1

三、违约责任

双方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相互配合支持,为积极促成协议项下正式协议的

签署而尽力。如违反协议致使未能签署正式协议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

金。

四、其他事项

1.协议自双方签署后成立,除有关信息披露、保密性、排他性及违约责任和

争议解决的相关条款立即生效外,其它条款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2.协议同时以中韩双语书就,中文条款以及韩文条款内容一致,具有同等效

力,若两种文本的文义有不一致之处,以中文文本为准。

公司按照有关规定,正组织相关中介机构开展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顾问

等各项工作。停牌期间公司将根据具体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每五

个交易日发布一次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待相关工作完成后召开董事会审议相关

预案,及时公告并复牌。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有关公告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

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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