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公
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就第五届
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具体如下:
一、关于公司制定《未来三年(2016 年-201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事项
本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充分考虑了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股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意愿,在保证公司可
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建立、健全了持续、稳定且积极的分红政策,充分维护公司股
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增加公司股利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制定的《未来三年(2016 年-2018 年)股东分红回
报规划》,并由董事会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唐 红 刘爱基 王乐平
二○一六年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