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东瑞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核查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国金证券”)已于 2014
年 8 月 12 日与山东瑞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康医药”或“公司”)
签订了《山东瑞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与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瑞康医药
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协议》,约定本公司持续督导的期间
为瑞康医药 2014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新股发行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
完整会计年度;同时,鉴于瑞康医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 2012 年度非公开发行
股票持续督导期尚未结束,因此,首发及 2012 年度非公开发行的持续督导职责
由本公司承继,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就公司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事项
进行了核查,现将核查意见发表如下:
一、公司此次决定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具体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779 号文核准,瑞康医药向社
会公开发行 2,38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每股发行价格 20.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人民币 476,000,0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40,906,662.66 元,募集资金
净额为人民币 435,093,337.34 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经由北京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
有限公司于 2011 年 6 月 7 日出具的天圆全验字[2011]00080015 号《验资报告》
审验确认。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866 号文《关于核准山东瑞康
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采用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514.76 万股,发行价格 39.61 元/股,
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599,996,436.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17,015,705.51 元,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582,980,730.49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由北京天圆全会
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验并出具天圆全验字[2013]00080029 号《验资报告》。
瑞康医药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 201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据该项决议,
公司将部分闲置的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1,000 万元,使
用期限不超过 6 个月。公司于 2012 年 3 月 23 日将上述金额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
专用账户,并已将上述募集资金的归还情况通知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
瑞康医药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据该项
决议,公司将部分闲置的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1,000 万
元,使用期限不超过 6 个月。公司已于 2012 年 10 月 16 日将上述资金全部归还
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已将上述募集资金的归还情况通知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
人。
公司于 2012 年 10 月 24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一届监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性补充
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于 2012 年 11 月 13 日召开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通过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该议案。公司以人民币 8,0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时间不超过 3 个月。公司已于
2013 年 2 月 6 日将上述资金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已将上述募集资
金的归还情况通知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
公司于 2013 年 2 月 19 日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
第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性补充流动
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 2,000 万元临时性补充公
司日常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期限自实际使用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公司已于
2013 年 5 月 20 日将上述资金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已将上述募集资
金的归还情况通知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
公司于 2013 年 5 月 2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
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性补充流动资金
的议案》,同意以人民币 2,0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使用
时间不超过 3 个月。公司已于 2013 年 8 月 24 日将上述资金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
专用账户,并已将上述募集资金的归还情况通知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
公司于 2013 年 8 月 27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六
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性补充流动资金
的议案》。同意以人民币 2,0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使用
时间不超过 3 个月。公司已于 2013 年 11 月 7 日将上述资金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
专用账户,并已将上述募集资金的归还情况通知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
公司于 2013 年 11 月 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
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性补充流动资金
的议案》。同意以人民币 4,0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使用
时间不超过 2 个月。公司已于 2013 年 11 月 20 日将上述资金全部归还至募集资
金专用账户,并已将上述募集资金的归还情况通知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
公司于 2013 年 11 月 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使用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性的议案》。根据公司 2012 年 8 月 6 日召
开的 201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及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
暨上市公告书》等相关文件,2012 年度非公开发行除了投资医疗器械及医用耗
材配送、医用织物生产、医用织物洗涤配送三个项目外,还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188,480,000 元,根据 2012 年 8 月 6 日召开的 201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
权,由董事会办理募集资金到位后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于 2013 年 11 月 22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
第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性补充流动
资金的议案》。同意以人民币 390,000,000 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使用时间不超过 6 个月。现公司已于 2014 年 5 月 14 日将上述资金全部归还至募
集资金专用账户,并已将上述募集资金的归还情况通知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
2014 年 5 月 16 日,公司董事会第二届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决定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
金人民币 35,870 万元临时性补充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期限自实
际使用日起不超过 6 个月;自 2014 年 6 月 3 日经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后开始补充流动资金。现公司已于 2014 年 12 月 1 日将上述资金全部
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已将上述募集资金的归还情况通知保荐机构和保荐
代表人。
2014 年 12 月 2 日,公司董事会第二届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决定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
金人民币 28,000 万元临时性补充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期限自实
际使用日起不超过 6 个月;自 2014 年 12 月 18 日经公司 201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后开始补充流动资金。现公司已于 2015 年 6 月 18 日将上述资金全
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已将上述募集资金的归还情况通知保荐机构和保
荐代表人。
2015 年 6 月 22 日,公司董事会第二届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
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决定使用部分闲置募集
资金人民币 24,000 万元临时性补充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期限自
实际使用日起不超过 6 个月;自 2015 年 7 月 8 日经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后开始补充流动资金。现公司已于 2015 年 12 月 22 日将上述资金
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已将上述募集资金的归还情况通知保荐机构和
保荐代表人。
根据募集资金使用进度安排,截至 2016 年 7 月底,公司预计有不低于人民
币 200,000,000 元的募集资金闲置。为拓展业务规模、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在
保证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对资金的计划需求和正常进行的前提下,根据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拟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总额
为人民币 200,000,000 元,使用期限不超过 6 个月。
为了保证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实施,公司将努力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
使用工作。
2、若募集资金项目因发展需要,公司将及时归还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
该部分募集资金,或随时利用自有流动资金及银行贷款资金及时归还,以确保项
目实施进度。
3、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后,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两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并
在最近一期的定期报告中披露该部分资金的使用、归还和产生的效益等情况。
二、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国金证券及保荐代表人曹玉江、余波经核查后发表如下意见:
1、瑞康医药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总额为 200,000,000
元人民币,使用期限不超过 6 个月,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有
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2、瑞康医药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行为已经其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
议通过,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决策程序的规
定。国金证券同意瑞康医药本次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瑞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曹玉江
余 波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1月 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