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瑞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
性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山东瑞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性补充流动资金事项
为满足公司业务正常发展需求,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
司财务费用,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及各募投项目的建设进度,在不
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前提下,公司本次拟使用部分闲置
募集资金人民币200,000,000元临时性补充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所需的
流动资金,期限自实际使用日起不超过6个月。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能有效的降低公司财务费
用,提高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提高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全体股东
的利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内部治理制度的要
求,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人民
币200,000,000元临时性补充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期
限自实际使用日起不超过6个月。
(山东瑞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
资金临时性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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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国芝 王锦霞 金福海
山东瑞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