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光软件:关于回购注销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未达到解锁条件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1-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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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2063 证券简称:远光软件 公告编号:2016-004

远 光 软 件股份 有限公 司

关 于 回 购 注 销 2014 年限制性 股票激 励计划 第一期 未达

到 解 锁 条 件限 制性股 票的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2016年1月11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

注销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未达到解锁条件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

意对因未满足公司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期解锁条件的所有激

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第一期限制性股票共计5,400,560股进行回购注销。

该事项涉及的股本变更事项,已经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实

施办理,故无需再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2014年8月26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远光软件

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按照中国证监会

要求,公司将完整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备案申请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2014年9月26日,公司获悉报送的草案经证监会备案无异议。

3、2014年10月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4、2014年10月28日,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5、2014年11月8日,公司发布《关于回购股份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

告》。

6、2014年11月21日,公司发布《关于完成股份回购的公告》。

7、2014年11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调整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及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授予对象及数量的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

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核实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本次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8、2015年5月21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

购注销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回购股

份授予与注销的议案》,同意对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王冰玉、

彭涛、徐伟、彭俊文、万品伟等5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74,700

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分别于2015年6月15日完成回购股份注销,于2015年6月18

日完成回购股份授予登记,于2015年6月23日完成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

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

9、2015年12月22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因离职

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陈湘柏、田春江、贾哲、朱斌、刘梦欣、李华颂、

邵剑、谈云霄、修琢、曹爱平、李志珍、彭家辉、袁映、李剑等14人已获授但尚

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55,140股进行回购注销。

10、2016年1月11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回购注销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未达到解锁条件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对因未满足公司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期解锁条件的所有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第一期限制性股票共计5,400,560股进行回购注销。

二、回购原因、价格及定价依据

根据公司《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2014 年限制性股票

第一期解锁条件包括业绩条件、激励对象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中解锁业绩条件为:

公司 2015 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18%;相比 2013 年度,2015 年公司

市值增长率不低于中小板综指增长率的 115%或公司市值的降低率不高于中小板

综指的降低率的 85%。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收盘,第一次解锁的考核期已届

满。经计算,相比 2013 年,2015 年公司市值增长率低于中小板综指增长率的 115%,

未满足 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期解锁的市值增长率条件。根据

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回购注销所有激励对象获授但

尚未解锁的第一期限制性股票共计 5,400,560 股。

本次回购价格为 8.42 元/股。定价及回购注销数量调整依据:公司《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第 10.1

条、10.2 条规定:10.1 除本计划第 8.5 条规定的情形外,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

购并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均为授予价格。若在授予日后公司发生派发现

金红利、派送股票红利、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事项,公司

应当按照本计划第 10.2、10.3 条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按照调整后的价格和数

量对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及基于获授限制性股票而获得的其他公司股票

进行回购。10.2 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若在授予日后公司发生派送股票红利、

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事项,公司应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

格做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如下:(1)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限制性股

票授予价格;n 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

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2)缩股 P=P0÷n 其中:

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

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3)配股 P=P0×(P1+P2×n)/[P1

×(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限制性股票授予

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

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根据上述规定,鉴于公司已于 2015 年 7 月 1 日实施了 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

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458,046,623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送红股

3.024029 股并派发现金红利 0.756007 元(含税),共计送红股 138,514,663 股、

派发现金股利 34,628,665.95 元。

因此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为:10.9645/(1+0.3024029)=8.42 元/

股。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调整为:4,146,612×(1+0.3024029)= 5,400,560

股。

三、回购股份的相关说明

1、回购价格:8.42元/股

2、拟回购股份的种类:股权激励限售股。

3、拟回购的股份数量:5,400,560股,占公司限制性股票总数的50%,占公

司总股本的0.91%。

4、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为

45,465,527.27元,均为公司自有资金。

四、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前情况如下:

本次变动前 本次回购注 本次变动后

数量(股) 比例(%) 销数量 数量(股) 比例(%)

一、限售流通股(或非流通股) 76,134,612 12.77 5,400,560 70,734,052 11.97

01 首发后个人类限售股 900,742 0.15 900,742 0.15

02 股权激励限售股 10,801,120 1.81 5,400,560 5,400,560 0.91

04 高管锁定股 64,432,750 10.81 64,432,750 10.90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520,171,498 87.23 520,171,498 88.03

三、总股本 596,306,110 100 5,400,560 590,905,550 100

五、回购对公司业绩的影响等信息

本次回购注销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

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且不影响公司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的继续实施。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后, 2014年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0,801,120股调整

为5,400,560股,激励对象仍为568名不变。公司股本总额将由596,306,110股变

更为590,905,550股。

六、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第八章 本计划的

变更和终止”以及“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的相关规定,鉴于公司未

满足 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期解锁的市值增长率条件,同意公

司回购并注销 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有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锁的第一

期限制性股票共计 5,400,560 股。

公司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黄笑华先生、周立先生回避表决,程序合

法,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行为合法、合规。

七、律师意见

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已取得实施本次回购注销的

合法授权;本次回购注销的程序、数量和价格等符合《公司法》、《激励管理办

法》、《备忘录1-3号》、《中小企业板业务备忘录第 9 号》、《公司章程》以

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尚需就本

次回购注销所引致的注册资本减少履行法定程序外,公司已经履行本次回购注销

于现阶段应当履行的程序。

特此公告。

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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