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化工: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1-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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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百联律师事务所

关于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沈阳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沈阳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辽宁百

联律师事务所接受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

指派崔修滨律师、王飞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二

○一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表

决程序等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公司章程》、

公司董事会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所作出的决议及公告文件、本次股东

大会会议文件、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登记证明等必要的文件

和资料。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的

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地址:中国沈阳市大东区大什字街 101 号金鑫大厦 5 层 电话:024-2484 9499 1

1.经审查:公司董事会于已于 2015 年 12 月 25 日在《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公告编号为 2015-067《沈

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二○一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

中的有关规定。

2.经审查:《会议通知》确定本次股东大会定于 2016 年 1 月 11

日上午 9 点 30 分召开,刊载于《公司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经审查:《会议通知》包括:股东大会届次、会议召集人、召开

时间与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

法、会议联系方式、授权委托书格式等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会议通知》内容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经审查:《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1月11日上午9点30

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1 月 11 日上

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地址:中国沈阳市大东区大什字街 101 号金鑫大厦 5 层 电话:024-2484 9499 2

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1 月 10 日 15:00 至 1 月 11 日 15:00。公

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

行使表决权。股东投票表决时,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 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中的 一

种,不能重复投票。同一股东账户同时存在现场投票、通过深圳证 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网络投票三种方式之两种及两种以上的, 股

东大会表决结果以第二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及投票时间、召开方式及投票规则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5.经审查:《会议通知》确定的审议事项为:

《关于公司与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签订国有土地之地上建筑物

及配套设施收购协议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会议通知》确定的审议事项符合《公司法》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6.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于 2016 年 1 月 11 日上午 9 点 30 分在公

司办公楼会议室召开的本次会议,现场见证了会议的会议召集人、召

开时间与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

办法、授权委托书等事项均符合《会议通知》的内容。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地址:中国沈阳市大东区大什字街 101 号金鑫大厦 5 层 电话:024-2484 9499 3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根据《会议通知》, 出席对象为截至 2016 年 1 月 6 日下午

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

公司全体股东,该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对公司股东资

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依据授权委托书对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

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

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219,403,494 股,

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26.77%。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表共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218,663,539 股,占公司总

股份的 26.68%。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17 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739,955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903%。中小股

东(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代表股份总数 739,955 股,占公司总股数的 0.0903%。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并行使表决权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

程》及《会议通知》,合法、有效。

2.经本所律师现场核查: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

地址:中国沈阳市大东区大什字街 101 号金鑫大厦 5 层 电话:024-2484 9499 4

外,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本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其资格

合法,有效。

3.经本所律师现场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王大壮先生

主持,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其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对各审议事

项进行表决投票;本次股东大会由经推举的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

与本所见证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表决程序符合《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同 意 218,939,63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7886% ; 反 对 459,25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2093%;弃权 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1 %。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76,1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7.3131%;反对 459,255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2.0653%;弃权 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地址:中国沈阳市大东区大什字街 101 号金鑫大厦 5 层 电话:024-2484 9499 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217%。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

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议事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签字盖章之日起

生效。

地址:中国沈阳市大东区大什字街 101 号金鑫大厦 5 层 电话:024-2484 9499 6

(本页为《辽宁百联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六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辽宁百联律师事务所(章)

负责人:崔修滨

见证律师:崔修滨

见证律师: 王飞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地址:中国沈阳市大东区大什字街 101 号金鑫大厦 5 层 电话:024-2484 9499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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