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及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鉴于公司公司独立董事沈义先生、樊剑先生任期已满六年,根据中国证
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需予以更换,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
门委员会职务;因职务调整,非独立董事朱守涛先生申请辞去董事职务,朱守涛
先生将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职务,仍担任公司内其他职
务,同时因非独立董事刘凤旭先生不幸去世,剩余董事会成员低于《公司章程》
规定的 9 名,现根据公司未来发展需求及朱守琛先生提名,由张鼎映先生、马宁
宁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并担任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职务,由蔡文生先生、朱秀
全先生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并担任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职务,任期至本届董事会任期
届满。
二、本次公司独立董事及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根据上述董事(其中两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工作业绩等,
并审阅相关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及提名人声明,未发现有《公司法》
第 147 条规定的情形,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未发现上述
两名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有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规定的情形,两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具有任职所要求的独立性。
经审议,我们同意上述四名董事(其中两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同
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
(此页无正文,为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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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 义 樊 剑 赵丽红
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