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利补偿协议
甲方:海航资本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资本”)
住址:海南省海口市海秀路 29 号
法定代表人:刘小勇
乙方: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投资”)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长江路 123 号长江写字楼 2129
法定代表人:赵权
鉴于:
1、根据甲乙双方签署的《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非
公开发行股票之海航资本集团有限公司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及其补充协议(以下合称“《认购协议》”),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保险”)注册资本为210,000万元,甲方以其
拥有的华安保险12.5%股份和现金参与认购乙方2015年非公开发行的
部分股份(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华安保险12.5%股份的
交易价格在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确认的华安保险截至
2014年9月30日的净资产评估值基础上由双方协商确定。
2、根据北京华信众合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4 月 23 日出
具的华信众合评报字[2015]第 1005 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华安保险
截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的净资产按市场法进行评估的评估值为
1,081,739.11 万元,甲方所持华安保险 12.5%股份的评估值为 135,217.39
万元。鉴于评估基准日后资本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市场的整体估值水
平上升。为公平交易,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按 2.5 倍的市净率(P/B)
计算华安保险 100%股权的整体价值并据此确定甲方所持有的华安保
险 12.5%股份的交易价格。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审计报告》(瑞华审字[2015]40030001 号),华安保险截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归属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为 468,285.33 万元,据此确定
华安保险 100%股份的整体价值为 1,170,713.33 万元,因而甲方所持
有 华 安 保 险 12.5% 股 份 ( 即 26,250 万 股 股 份 ) 的 交 易 价 格 为
146,339.17 万元。
为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协议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
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友好协商,就乙方拟购买的华安
保险12.5%股份发生减值情况时,甲方应当以其获得的股份和现金进
行业绩补偿,业绩补偿应先以股份补偿,不足部分以现金补偿。甲乙
双方就上述补偿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以资信守。
一、 盈利补偿
由于甲方持有的华安保险12.5%股份的交易价格依据华安保险的
净资产评估值确定,而评估机构采用市场法对华安保险的净资产进行
评估,甲方作为华安保险12.5%股份的转让方,应就补偿期间华安保
险12.5%股份减值情况对乙方进行相应股份补偿和现金补偿。
二、 补偿期间
1、双方同意,甲方就华安保险12.5%股份所对应的减值情况向乙
方进行补偿的期限为3年(“补偿期间”),即甲方以华安保险12.5%
的股份认购乙方2015年非公开发行的部分股份(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实施完毕当年及以后2个年度。如果本次交易于2016年12月31日前实
施完毕,则甲方根据本协议对乙方的补偿期间为2016年度、2017年度
和2018年度。如果本次交易于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之间实
施完毕,则甲方根据本协议对乙方的补偿期间为2017年度、2018年度
和2019年度。
2、以华安保险12.5%股份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为本次交易的实
施完毕之日。
三、 补偿股份数量的确定
1、双方确认,在补偿期限内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由
双方共同认可并经乙方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对华安保险 12.5%股份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减值测试报告》。
《减值测试报告》的出具时间应不晚于乙方相应年度审计报告的出具
时间,乙方应当在相应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华安保险 12.5%股份的减
值情况。华安保险 12.5%股份的减值额为华安保险 12.5%股份交易作
价减去期末华安保险 12.5%股份的评估值并扣除补偿期限内华安保险
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
2、根据《减值测试报告》,如华安保险 12.5%股份发生减值,甲
方当应向乙方补偿的股份数量为:当期期末减值额/每股发行价格-
已补偿股份总数。
当期股份不足补偿的部分,应以现金补偿。其中,每股发行价格
为乙方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核准批文后,由乙方董事会与 2015 年非公开发行的主承销商根据询
价结果协商确定。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的,各年计算的应补偿股
份数少于或等于 0 时,按 0 取值,即已经补偿的股份在以后期间不予
冲回。
3、无论如何,甲方的补偿义务以其依据《认购协议》获得的股
份数为限。如补偿期限内乙方发生除权、除息事项,或发生股份回购
注销的,则甲方可用于补偿的股份数应做相应调整。
四、 其他情况的现金补偿
1、双方同意,如果因甲方违反《认购协议》约定的锁定期安排,
或者由于其持有的乙方股份被冻结、强制执行或因其他原因被限制转
让或不能转让,或者对乙方股份进行转让从而导致其所持有的股份不
足以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的补偿义务的,则在前述任何情况下,甲方
应就股份不足补偿的部分,以现金方式进行足额补偿。现金补偿金额
为:(当期应补偿股份数-当期已补偿股份数)×每股发行价格。
2、甲、乙双方同意,如发生股份补偿,则甲方应当返还该部分
股份对应的当期已分配现金股利,计算公式为:返还金额=截至补偿
前每股已获得的完税后的现金股利×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
五、 股份回购并注销程序
1、在每年度《减值测试报告》出具之后 30 个工作日,由甲乙双
方共同认可并经乙方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计
算甲方应补偿的股份数量及现金补偿金额,并由乙方向甲方发出书面
补偿通知。
2、甲方应当在收到补偿通知后 30 个工作日内支付现金补偿并将
持有的该等数量的乙方股份划转至乙方董事会指定的专门账户进行
限售,该部分被限售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也不享有股利分配权。
3、在确定应补偿股份数量并完成限售手续后,乙方应在两个月
内就限售股份的回购及后续注销事宜召开股东大会。在该等事宜获得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乙方将以总价 1 元的价格定向回购专户中存放
的全部限售股份并予以注销。
六、 违约责任
一方未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守
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七、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的含义。“不可抗力”指受到影响的一方无法合理预
见、无法克服、且无法避免的任何事件或情形。该等不可抗力事件或
情形包括:
(1)自然灾害,如地震、海啸、洪水、台风、冰雹、火灾等;
(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等;
(3)社会异常事件,如战争、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等。
2、因不可抗力导致补偿期间内华安保险发生减值,双方经协商一
致,可以书面形式对约定的补偿方式进行调整。如上述不可抗力导致
华安保险发生重大经济损失、经营陷入停顿或市场环境严重恶化的,
双方可根据公平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协商免除或部分免除甲方的补偿
责任。
八、 其他事项
1、对本协议的解释和执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因本协议的解释和执行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本协议自协议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之日
起成立,自《认购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生效之日起生效;
4、本协议正本壹式壹拾贰份,甲方和乙方各执贰份,其余由乙
方保存以报有关机关审批或者备案使用,每份正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盈利补偿协议》之签章页。
甲方:海航资本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日期:
乙方: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