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三湘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二)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关于三湘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释 义
本补充法律意见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公司/上市公司/三湘股份 指 三湘股份有限公司
观印象/标的公司 指 观印象艺术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观印向 指 上海观印向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三湘股份向 Impression Creative Inc.和上海观印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本次 向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观
指
交易/本次重组 印象 100%的股权,并向黄辉等 9 名特定投资者
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 修订)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 修订)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国证监
《重组办法》 指
会令第 109 号)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
《重组若干规定》 指
规定》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三湘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指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三湘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一)》 指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
《三湘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观印象艺术发展有
《评估报告》 指
限公司股权涉及的股东全部权益评估报告》(沃
克森评报字[2015]第 042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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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三湘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三湘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二)
编号:德恒 D20150415795270010BJ-6 号
致:三湘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三湘股份的委托,担任三湘股份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重组办法》、《重组若干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2014 年修
订)》、《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就三湘股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已于 2015 年 8 月 26 日出具《法律意见》,
于 2015 年 11 月 25 日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一)》。
根据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 2015 年第 106 次会议对三湘股份本次重大资产
重组的审核意见的要求,本所及经办律师对相关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现出具本
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法律意见》和《补充法律意见(一)》相关内容的补
充,并构成《法律意见》和《补充法律意见(一)》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对于《法
律意见》和《补充法律意见(一)》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不再
重复发表意见。
本所在《法律意见》和《补充法律意见(一)》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
设和有关用语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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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请申请人补充披露本次交易 2015 年内未能完成交割情况下的业绩对赌
的具体安排。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2015 年 12 月 16 日,三湘股份与观印象全体股东签订了《<利润预测及补偿
协议>的补充协议(二)》,对本次交易 2015 年内未能完成交割情况下的业绩对赌
事项进行了具体安排,主要条款如下:
1. 业绩承诺期
鉴于三湘股份本次重组在 2015 年无法实施完毕,各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业
绩承诺期顺延至 2018 年,即本次重组的业绩承诺期为 2015、2016、2017、2018
年。
2. 2018 年业绩承诺利润情况
根据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观印象 2018
年度的净利润预测数为 16,266.76 万元。根据《评估报告》并经各方协商一致,
观印象全体股东共同承诺,观印象 2018 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
的合并报表口径下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1.63 亿元。
交易各方一致同意并确认,就 2018 年度实际实现利润的确定、补偿的实施
以及违约责任等有关事项按照《利润预测及补偿协议》及《<利润预测及补偿协
议>的补充协议》的有关条款执行。
交易各方一致确认,《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利润预测及补
偿协议》及《<利润预测及补偿协议>的补充协议》项下所有关于业绩承诺期的定
义,均适用《<利润预测及补偿协议>的补充协议(二)》关于业绩承诺期的界定。
3. 补偿实施时间
在业绩承诺期内,因实施业绩补偿涉及的股票回购事项须提交上市公司 2015
年、2016 年、2017 年、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有关补偿实施时间的具体安
排仍按照《利润预测及补偿协议》第 3.4 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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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超额业绩奖励
交易各方一致同意,业绩承诺期届满后,如果观印象业绩承诺期内累计实现
的净利润总和超过人民币 5.53 亿元,则上市公司应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的金额
以现金方式支付给观印象经营管理层团队作为业绩奖励:奖励金额 =(业绩承诺
期累计实现的净利润总和-人民币 5.53 亿元)×30%。其中净利润是指观印象合
并报表口径下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5. 根据《<利润预测及补偿协议>的补充协议(二)》,除该协议另有约定外,
各方仍按照《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利润预测及补偿协议》及《<
利润预测及补偿协议>的补充协议》的约定执行。
综上,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就本次交易 2015 年内未
能完成交割情况下的业绩对赌进行了适当的安排,并签署了《<利润预测及补偿
协议>的补充协议(二)》予以明确,上述安排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利
益,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正本肆份,经本所盖章并经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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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三湘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二)》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____
王 丽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黄侦武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王瑞杰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侯志伟
2015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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