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26 证券简称:福星股份 公告编号:2016-010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第八届监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通知于 2016 年 1 月 4 日以书面方式或传真方式送达全体董事, 会
议于 2016 年 1 月 8 日下午 14 时在公司综合楼八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监事
会主席谭才旺先生主持,应到监事 3 人,实到监事 3 人。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以举手表决方式审议通
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
公司拟以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武汉福星惠誉欢乐谷有限公司提供
1,791,706,747.24 元的委托贷款,用于募投项目“东湖城 K1”的建设,期限为
5 年(自委托贷款手续完成、委托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委托贷款年利率为
7.60%;向子公司武汉福星惠誉置业有限公司提供 666,156,524.59 元的委托贷
款,用于募投项目“水岸国际 K2”的建设,期限为 5 年(自委托贷款手续完成、
委托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委托贷款年利率为 7.60%。
监事会认为:本次委托贷款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
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事
项出具了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请详见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
案》;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0 日,公司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金额为人
民币 50,113.67 万元,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致同专
字(2016)第 420ZA0001 号”号鉴证报告确认。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将用募集资金同等金额置换预先已投
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 50,113.67 万元。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
金,相关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未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
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
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发表了专项核查意见,致
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致同专字(2016)第 420ZA0001 号”
鉴证报告予以确认。具体内容请详见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公司拟使用人民币 200,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
限为董事会审议批准该议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到期前归还募集资金专用账
户;如果募集资金使用期限届满或募集资金使用进度加快时,公司将及时、足额
地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
施。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相关程序
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等相关规定,未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
形。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发表了专项核查意见。
具体内容请详见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
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6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