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钢闽光: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书面文件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1-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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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10 证券简称:三钢闽光 公告编号:2016-001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的书面文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三钢闽光”或“公司”) 于

2016 年 1 月 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发出的《关于不予核准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向福建省三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决定》(证监许可【2015】3122 号),

文件内容如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

公司提交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并购重组委)

于 2015 年 12 月 16 日举行 2015 年第 108 次并购重组委会议,依法对

你公司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进

行了审核。

并购重组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你公司申请材料关于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盈利能

力的依据披露不充分。

并购重组委认为,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证监会令第 109 号)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相关规定。

并购重组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方案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

1

未达到 3 票,方案未获通过。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本次重大资产

重组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作出不予以核准的决

定。

你公司董事会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对是否修改或终

止本次方案作出决议,同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

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按照中国证监会的上述决定,公司董事会将于收到此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对是否修改或终止本次方案作出决议,同时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特此公告。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1 月 8 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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