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10 证券简称:三钢闽光 公告编号:2016-001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的书面文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三钢闽光”或“公司”) 于
2016 年 1 月 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发出的《关于不予核准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向福建省三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决定》(证监许可【2015】3122 号),
文件内容如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
公司提交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并购重组委)
于 2015 年 12 月 16 日举行 2015 年第 108 次并购重组委会议,依法对
你公司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进
行了审核。
并购重组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你公司申请材料关于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盈利能
力的依据披露不充分。
并购重组委认为,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证监会令第 109 号)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相关规定。
并购重组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方案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
1
未达到 3 票,方案未获通过。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本次重大资产
重组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作出不予以核准的决
定。
你公司董事会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对是否修改或终
止本次方案作出决议,同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
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按照中国证监会的上述决定,公司董事会将于收到此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对是否修改或终止本次方案作出决议,同时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特此公告。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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