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2016 年 1 月 8 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
事会特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
董事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
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对本议事规则前条规定的事项
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
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本公司外部广泛搜
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自然情况和德能勤绩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取得被提名人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
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一次,由公司董事会或主任委员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由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
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
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
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
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五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
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
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
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回避表决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
时,该委员应对有关议案回避表决。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足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人数时,应
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就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
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进行审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
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