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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关于东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⒛ 16年 第 -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东 风 电子科 技股份有 限公 司
“ ”
东风 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 公司 )⒛ 16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
“ ”
大会 (以 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于 ⒛ 16年 1月 8日 召开 。上海市金茂律师
“ ”
事务所 (以 下简称 本所 )经 公司聘请 ,委 派吴伯庆律师 、杨红 良律师 (以 下
“ ” “
简称 本所律师 )出 席会议 ,并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 《公
” “ ”
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 下简称 《证券法》 )、 中国证
“ ”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 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 )
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股 东大会表决程序 、表
决结果等发表法律意见 。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 《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 行 )》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
以前 己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 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 ,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 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
完整 ,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 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本所律师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
一 、本 次股 东大会 的召集和 召 开
本 次股 东大会 由公 司董事会 召集 。 公 司董事会 于 ⒛ 15年 12月 19日 在
上 海证券 交 易所 网站上 刊登 了 《东风 电子科 技股份有 限公 司 ⒛ 16年 第 一 次 临时
股 东大会 的通 知 》 ,公 布 了本 次股 东大会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 、出席对 象 、参加 现
场会 议登记 办法 、 审议事 项 、表 决方式 、联 系方法等事 项 。
公 司本 次股 东大会采 取现场 投票和 网络投 票相 结合 的方式 ,现 场会议按 照会
议通 知 内容 召开 ,公 司通过上海证 券 交 易所 交 易系统 向公 司股 东提供 了网络投 票
平 台 ,网 络投票 的时 间和方 式与本 次股 东大会 的通 知 内容 一 致 。
本所律 师认 为 ,公 司本 次股 东大会 的召集 、通 知和 召开程 序 符 合相 关 法律 、
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 《公 司章程 》 的规定 。
二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 符
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资格 , 符
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三、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 东提出临时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逐项审议 了全部议案 ,以 现场投票的
方式进行了表决,并 按 《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
票 ,当 场公布零决结果。 `
本所律师认为,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符合法律 、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
⒈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提供
根据 公司关于 召开本 次股 东大会 的通 知等相 关 公告文件 ,公 司股 东 除可 以选
择现场 投票 的表 决方 式外 ,还 可 以采 取 网络 投票 的方式 。在本 次股 东大会会 议 上 ,
公 司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 交 易系 统 向全 体股 东提供 网络投 票系统 ,股 东可 以在 网
络投票 时 间 内通过 上述 系统行使表 决权 。
2、 网络 投票股 东 的资格 以及 重 复投票 的处理
本 次股 东大会股权 登记 日登记在册 的所 有股 东 ,均 有权通 过 网络投票 系统行
使表 决权 。但 公司股 东 只能选择 现场投 票和 网络投 票 中的一 种表 决方 式 ,同 一 表
决权 出现 重 复表 决 的 ,以 第 一 次有 效投票结 果为准 。
3、 网络投 票 的公告
公 司董事会 于 ⒛ 15年 12月 19日 在 上 海 证 券交 易所 网站上刊 登 了 《东风 电
子科 技股份有 限公 司 ⒛ 16年 第 一 次 临时股 东大会会议 的通 知 》 ,其 中对 网络 投
票事 项进 行 了详细 公告 。
六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 ,公 司合并统计 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表 决结 果 。参 加 公 司本 次股 东大会 的股 东及股 东代表 共 4人 ,代 表股 份
205,425,770股 ,占 公司总股份的 65.51%。
本次股东大会 以记名投票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 了以下提案 :
《东风 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处置 固定资产及存货核销的议案》、《公
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制定其报酬标准的议案》、 《公司续聘 内审会计师事务所
及制定其报酬标准的议案》、 《东风 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部及下属子公司处
置 固定资产及存货的议案》、 《东风 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处置存货
及核销坏账的议案》、 《东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⒛16年 度拟将实施的
OEM配 套形成的持续性关联交易的议案》、《东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
东风汽 车财务有 限公 司 申请综合授信 的议案 》 、 《关 于公 司第六 届董 事会 期满
换 届选 举 的议案 》 、 《关于公 司第 六届 监事 会 期满换 届选举 的议案 》 。
其 中 ,关 于 《东风 电子科技股份 有 限公 司关 于 ⒛ 16年 度 拟将 实施 的 OEM配
套形成 的持续性关联交 易的议案 》、 《东风 电子科 技股 份有 限公 司关 于 向东风汽
车财 务有 限公 司 申请 综合授信 的议案 》,关 联股 东 回避 表 决 ,由 参加本 次股 东大
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 决权半数以上通过 ,其 余议案 由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
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 。
七 、 结论
本所认为 ,本 次股 东大会 的召集 、召开程序 符合相 关法 律 、法规和规 范性文
件及 《公 司章程 》的规 定 ,出 席会 议人 员 的资格合法 有效 ,会 议表 决程序 符合相
关法律 、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 《公 司章程 》的规 定 ,本 次股 东大会通过 的各 项 决
议均合法有效 。
本法律 意见书于 ⒛ 16年 1月 8日 签署 ,正 本 二 份 ,无 副本 。
(以 下无 正 文 ,为 签署 页 。 )
(本 页无正文 ,为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关于
东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
盖章 ) 负责人:毛 惠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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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 :
杨红 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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