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收购美国 Avioq,Inc.100%股权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山东东方
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
本次收购美国 Avioq,Inc.100%股权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股权收购,符合公司完善产业布局,进一步优化整体战
略的目标,有利于公司在精准医疗(包括体外诊断、基因诊断、质谱
诊断、第三方独立实验室等)市场的产业布局,有助于扩大公司经营
规模和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本次股权收购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收
购事项。该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家强 刘保玉 徐景熙
2016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