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 GQY 视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宁波 GQY 视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使用部分超
募资金及自有资金对外投资的议案》、《关于终止实施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对外投资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此次使用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用于收购标的公司股权的事
项,符合公司产业发展战略和生产经营需要,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超募资金的使用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
况。公司本次超募资金的使用范围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4 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此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
2、关于终止实施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我们认为:因公司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格发生较大变化,公司若继续推进本
次激励计划,可能导致公司股权激励各个考核期的业绩条件无法实现,公司难以
真正达到预期的激励效果。本次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虽已经公司 2015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但公司尚未实施授予,董事会终止本次激励计划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股本结构产生影响,不会对公
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公司董事会审议终止本次激励计划的决策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终止实施公司首期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独立董事厉明对《关于终止实施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投弃权票,弃
权理由:公司在确定股权激励计划后,先由董事会讨论通过,后交由股东大会表
决通过,在进入董事会实施阶段却未予执行,致该计划尚未实施即告终止,这种
情形的发生容易引起投资者对公司及董事会产生误解。
独立董事:
杨克泉 厉明 秦霆镐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