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30 证券简称:得利斯 公告编号:2016-001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目前共有限售股份为
64,860,000 股,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为 64,86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2.92%;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 2016 年 1 月 13 日。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和股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1354 号文核准,公司确定首次公
开发行 6,3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该次发行采用网下向配售对象询价配售和网上向
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配售 1,260 万股,网上发行
5,040 万股,发行价格为 13.18 元/股。公司总股本为 251,000,000 股。 发起人股
东诸城同路人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129,720,000 股,承诺自 2010 年 1 月 6 日上
市起锁定三年。
2013 年 01 月 07 日,公司解除上市前限售股份的数量为188,000,000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74.90% 。
2013年 04 月 24 日,公司实施了2012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现有总股
本251,000,00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000000股,共计转
增251,000,000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为502,000,000股。控股股东诸城同路人投资
有限公司股份变为259,440,00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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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 02 月 20 日,公司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64,86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12.92%。
2015年 01 月 13 日,公司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64,86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12.92%。
截止目前,公司总股本为502,000,000股,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
64,860,000股。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1、相关承诺内容
(1)根据公司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及《上市公告书》,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如下:公司第
一大股东诸城同路人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上述股份锁定期满后,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本公司律师认为:根据同路人投资做出的上述承诺及其于 2014 年 1 月 27 日提
供的书面说明,其于 2008 年 3 月 19 日出具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中的“上
述股份锁定期满后,每年转让的得利斯食品的股份不超过本公司所持有的得利斯食
品股份总数的 25%”,是指得利斯食品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的锁定期届满之后,同路人投资就其在得利斯食品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以及
由持有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因在股份锁定期间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配股、增发等而增加的股份,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得利斯食品股份总
数的 25%,即每年解禁四分之一,其所持有的得利斯食品的股份于上述锁定期届满
四年后解禁完毕,不再受 2008 年 3 月 19 日《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的限制。
根据其承诺及公司律师的法律意见书,公司控股股东每年解禁股份数量为上市
时股份总数的 25%。如果其所持股份在期间因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配股、增发等情况股份总数而变动,其每年解禁的股份数量亦同比例相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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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变动后每年解禁的数量仍为变动后的股份总数的四分之一,即四年之后控股股
东股份为全流通股。
(2)、公司实际控制人郑和平先生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诸城同路人投资有限公司和庞海控股有限公
司的股权,也不由该两公司回购其所持股权;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间接持有的股份。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其
所持诸城同路人投资有限公司和庞海控股有限公司的股权分别不超过其所持该两公
司股权的 25%,每年转让其间接持有的股份不超过其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诸城同路人投资有限公司和庞海控股有限公司
的股权及其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承诺履行情况
控股股东和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上述承诺均得到严格履行,也未发生非经营性占
用上市公司资金等情况,公司也未发生对其违规担保情形。
三、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时间为 2016 年 1 月 13 日;
2、本解除限售股份:
根据诸城同路人投资所做承诺:股份锁定期满(2013 年 1 月 7 日)后,每年
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根据律师的法律意见书,
诸城同路人投资锁定的股份可四年全部解禁完毕,即:
第一年 2013 年已经解除限售股数:129,720,000 股*1/4=32,430,000 股。
第二年2014年已解除限售股份:259,440,000股*1/4=64,860,000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12.92%;(2013年04月24日进行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10股,
控股股东诸城同路人投资有限公司股份变为259,440,000股,其解除限售股份同比
例变为64,860,00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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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年2015年已解除限售股份:259,440,000股*1/4=64,860,000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12.92%。
第四年2016年,即本次解除限售股份:259,440,000股*1/4=64,860,000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12.92%。
本次解除限售后,诸城同路人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份全流通。
3、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 1 家;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限售股份解禁流通情况如下:
本次实际解除限售股份
限售股份持有 持有限售股 本次可解除限
序号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人名称 数 售股数
诸城同路人投
1 64,860,000 64,860,000 12.92%
资有限公司
合计 64,860,000 64,860,000 12.92%
备注:
(1)、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不存在非经常性占用上市公
司资金的情况,公司对其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况。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无质押、司
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况。
(2)、公司实际控制人郑和平先生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诸城同路人投资有限公司和庞海控股有限公
司的股权,也不由该两公司回购其所持股权;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间接持有的股份。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其
所持诸城同路人投资有限公司和庞海控股有限公司的股权分别不超过其所持该两公
司股权的 25%,每年转让其间接持有的股份不超过其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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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诸城同路人投资有限公司和庞海控股有限公司
的股权及其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上市将随时关注其股份情况,督促其严格按照
其相关承诺买卖股票、履行相关义务。
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后,控股股东诸城同路人投资有限公司共持有流通股份
259,440,0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51.68%,占其持有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00%。
四、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特此公告。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