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14 证券简称:金瑞矿业 编号:临2016-004号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七届五次会议、
监事会七届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
案》,同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
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
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规定的要求,对公司本次会计差错事项进行更正及追溯调
整。
一、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事项概述
根据《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15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青国税
发[2015]79号、《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税收交叉专项检查工作的实施方案》
(青国税函[2015]95号)和《青海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关于规范税收自查相关问题
的通知》(青国税稽便函[2015]24号)要求,海北州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2015年3月
12日对公司全资子公司青海省西海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海煤炭”)
下达了《关于开展税收自查的税务事项通知》(北国税稽通[2015]3号)。根据要求,
西海煤炭对2011年1月至2015年3月31日期间遵循税法情况进行了自查。
在对大包生产的采煤队就领用火工品等的经济业务事项的会计及税务处理问题
上,西海煤炭公司一直认为火工品属于专控商品,一般企业或个人不能随意使用,
采煤队在公司严格监督管理下使用火工品,属于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消耗,发生的
火工品等支出的进项税金应进行正常抵扣。而税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
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认定采煤包工队领用火工品应属视同销售,应计缴增值税。
由于西海煤炭公司对于税法的认识和理解上与税务部门存在差异,导致少计增值税
销项税额共计15,720,207.25元,其中:2011年6,759,640.96元,2012年4,533,534.49
元,2013年2,784,501.59元,2014年1,430,340.00元,2015年212,190.21 元。
2015年12月25日,海北州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北国
税稽处[2015]5号)、《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北国税稽不罚[2015]5号),
要求西海煤炭限期缴纳上述税款及滞纳金,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公司已
于2015年12月30日对该事项进行了披露(详见公司临2015-087号《关于全资子公司
收到涉税税务处理决定的公告》)。
根 据 该 处 理 决 定 , 西 海 煤 炭 已 补 缴 增 值 税 共 计 15,720,207.25 元 , 滞 纳 金
7,516,671.75元,同时应补缴城建税等附加税1,725,965.54元,并对上述会计差错
以前年度部分进行追溯更正。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1、追溯调减 2013 年度期初未分配利润 12,535,507.18 元,同时调整 2013 年期
初应交税费 12,535,507.18 元。调增 2013 年度营业成本 3,090,714.35 元;调增 2013
年 期 末 应 交 税 费 15,626,221.53 元 , 同 时 调 减 2013 年 末 的 未 分 配 利 润
15,626,221.53 元。
2、调增2014年度营业成本1,586,542.04元;调增2014 年期末应交税费
17,212,763.57元,同时调减2014年末的未分配利润17,212,763.57元。
二、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1、对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项目的影响
项目 调整前金额 调整金额 调整后金额
2013 年12 月31日
应交税费 84,783,391.41 15,626,221.53 100,409,612.94
未分配利润 23,101,416.36 -15,626,221.53 7,475,194.83
2014 年12 月31日
应交税费 74,711,173.70 17,212,763.57 91,923,937.27
未分配利润 32,117,603.05 -17,212,763.57 14,904,839.48
2、对合并利润表主要项目的影响
项目 调整前金额 调整金额 调整后金额
2013年度
营业成本 405,309,788.01 3,090,714.35 408,400,502.36
净利润 22,688,027.87 -3,090,714.35 19,597,313.52
2014年度
营业成本 305,308,481.17 1,586,542.04 306,895,023.21
净利润 9,016,186.69 -1,586,542.04 7,429,644.65
三、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专项说明
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审核报告》(京永专字(2016)第39001号)认为:
公司管理层编制的《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
如实反映了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前期会计差错的更正情况。
四、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对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说明及
意见
1、董事会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对会计核算工作质量的改进与提高,能够更加准确的反映公
司实际财务状况,没有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意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
更正及追溯调整。
2、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事项,依据充分,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及中国证
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
露》等规则的有关要求,真实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审议和表
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
更正并追溯调整。
3、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本次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符合财政部《企
业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
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
露》的有关规定,并与审计会计师进行了充分的沟通,本次更正及追溯调整有利于
提高公司会计信息质量,履行了正当的会计差错更正程序,对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的
反映更为准确。董事会关于该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等相关制度的规定,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未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
益。我们一致同意对前述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及追溯调整。
五、上网公告附件
1、独立董事意见;
2、监事会对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3、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审核报告》;
4、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修订版)》。
特此公告。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一月八日
●报备文件
1、董事会七届五次会议决议;
2、监事会七届五次会议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