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与
上海交运(集团)公司
之
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合同
2016 年 1 月 6 日
本补充合同由以下双方在上海市签署:
甲方:上海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曹路工业园区民冬路239号6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陈辰康
乙方:上海交运(集团)公司
住所:上海市恒丰路 258 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陈辰康
鉴于:
甲方因业务发展需要,拟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甲乙双方于2015年7月6
日共同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为确保《股份认购合同》的充分履行,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本着自愿、
平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股份认购合同》进行必要的补充,约定如下:
第一条 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10,250万股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
不超过142,530.12万元。公司控股股东交运集团认购金额不低于本次募集资金总
额上限142,530.12万元的40%。
第二条 乙方于本补充合同签订之日起 20 日内支付 3000 万元履约保证金至甲方
指定账户。上述履约保证金及其产生的利息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证监会核准后
自动转为股票认购款。为保证本次非公开发行的顺利进行,在中国证监会核准甲
方非公开发行股票后,如乙方不能在《股份认购合同》规定期限内缴纳全部出资,
除预先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及其产生的利息不得请求退还外,乙方需另行向甲方支
付认购股票价款 5%的违约金并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双方同意,如因甲
方的原因导致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失败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否决,或证监会未
能核准,或其他甲方造成的原因),甲方应将保证金全额返还给乙方,并按照银
行同期存款利率向乙方支付利息。
第三条 自甲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补充合同之日起12个月,《股份认购合同》
及本补充合同仍未履行完毕,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则《股份认购合同》及本补充
合同终止。
第四条 本补充合同自符合下列全部条件之日起生效:
(1)本补充合同获得甲方董事会审议通过;
(2)本补充合同获得甲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
第五条 本补充合同与《股份认购合同》就同一事项存在不同约定的或本补充合
同有约而《股份认购合同》未约定的,按照本补充合同执行。
第六条 本补充合同系《股份认购合同》的组成部分,与《股份认购合同》具有
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补充合同一式八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其余用于办理相关审
批、登记或备案手续。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交运(集团)公司之股份认
购合同之补充合同》之签章页)
甲方:上海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授权)代表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上海交运(集团)公司
法定(授权)代表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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