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茵体育: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1-07 09:5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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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电话:+86 571 87901111 传真:+86 571 87901501

浙江天册/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16H0029 号

致: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册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茵

体育”或“公司”)的委托,指派赵琰律师、冯晟律师参加莱茵体育 2016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莱茵体育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

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莱茵体育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莱茵体育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

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莱茵体育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莱茵体育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通知,已于 2015 年 12 月 17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站上公告。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次会议现场

部分召开的时间为 2016 年 1 月 6 日 14:50;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6 年 1 月 5 日—2016

浙江天册/法律意见书

年 1 月 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1 月 6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1 月 5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1 月 6 日下午 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本次会议现场部分的召开地点为浙江省杭州市文三路 535 号莱茵达大

厦 20 楼会议室。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1.关于选举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1 选举刘晓亮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2 选举许忠平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示性公

告等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

行,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

集,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本次股

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2015 年 12 月 30 日(股权登记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3、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

票表决的股东共计 10 人,共计代表股份 510,142,187 股,占莱茵体育股本总额的

59.3546%。其中: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43,700 股,占莱茵体育股本总额的 0.0051%。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5 人,代表股份 510,098,487 股,占莱茵体育股本

浙江天册/法律意见书

总额的 59.3495%。

本所律师认为,莱茵体育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

方式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表决采取累积投票

制),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获本次股东大会同意通过。本次股东大会

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莱茵体育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浙江天册/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 TCYJS2016H0029 号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零一六年一月六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承办律师:赵 琰

签署:

承办律师:冯 晟

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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