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弘股份:关于全资子公司拟进行股权收购的提示性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1-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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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79 证券简称:中弘股份 公告编号:2016-002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拟进行股权收购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权收购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不属于《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2、本次股权收购事项尚需获得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目前尚未

与交易对方签订正式的股权收购协议,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一、 概述

1、北京中弘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弘投资”)系中弘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根据

本公司战略布局及未来发展需要,2016 年 1 月 6 日中弘投资与金时

代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时代发展”)和辉达国际投资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辉达国际”)签署了《金时代投资顾问(深圳)有限

公司 80%股权转让的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中弘投资

拟收购金时代发展和辉达国际持有的金时代投资顾问(深圳)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金时代顾问”或“标的公司”)80%股权及对应的 6 亿

元股东借款。

2、中弘投资尚需聘请中介机构对收购标的公司开展尽职调查及

审计、评估等相关工作,并根据核查结果决定股权收购价格等事项。

3、本次收购股权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不属于《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该股权收购事项尚需

获得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1、金时代发展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Golden Times Development Limited

1

注册地:中国香港

住所:香港湾仔区皇后大道东 213 号胡忠大厦 22 楼 2203A 室

董事:张田同、吴文颖

注册证书号:1058377

股东情况:吴文颖持股比例为 80%;张田同持股比例为 20%

金时代发展与本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2、辉达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Bright Step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imited

注册地:中国香港

住所:香港中环德辅道中 100 号 2 楼

董事:张贤阳

注册证书号:2009467

股东情况:Forever Right Limited 持股比例 100%

辉达国际与本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标的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金时代投资顾问(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新闻大厦 1 号楼 3606

法定代表人:张田同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商合资)

注册资本:港币 1000 万元

注册号:440301503274798

经营范围:经济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科技信息咨询、企业

形象策划(以上不含证券、保险、银行业务及其它限制项目);建筑

材料(不含钢材)的批发及其它相关配套业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

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及其它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

关规定办理申请)

股东情况:金时代发展持股比例为 60%;辉达国际持股比例为

40%。

金时代顾问与本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2

四、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金时代发展在框架协议中为“甲方”,辉达国际在框架协议中为

“乙方”,中弘投资在框架协议中为“丙方”,金时代顾问在框架协议

中为“标的公司”,框架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公司基本情况

1.1 标的公司现持有深圳南玻浮法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

玻浮法公司”)100%股权,南玻浮法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基本情况

如下:

土地使用权

序号 宗 地 号 座 落 用 途 使用权面积(m2) 使用年限 权利限制

证号

1 深房地字第5000298514号 A206-0601 宝安区福永街道南玻大道 工业用地 207,570.36 1995.06.18-2025.06.17 抵 押

2 深房地字第5000582037号 A206-0991 宝安区福永街道 三类居住用地 17,054.57 1997.11.30-2067.11.29 — —

1.2 标的公司负债情况

(1)标的公司在收购南玻浮法公司的 100%股权的过程中,申请

并获得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景田支行(以下简称“招行景田支

行”)提供的本金为 6.24 亿元人民币的并购贷款,标的公司已将持

有的南玻浮法公司的 100%股权质押于招行景田支行。同时,甲方和

乙方分别将其持有的标的公司的 60%股权和 40%股权质押于招行景田

支行;南玻浮法公司将其拥有的宗地编号为 A206-0601 的土地使用权

抵押于招行景田支行。

(2)截至本协议签署日,标的公司为支付南玻浮法公司的 100%

股权的股权转让款以及招商银行景田支行的利息及费用,分别从甲方

和乙方取得人民币 4.5 亿元和 3 亿元的无息股东贷款(“股东贷款”)。

(3)除前述(1)、(2)已披露的负债外,标的公司不存在其他

未予偿还的负债或其他或有负债。

2、交易意向性安排

丙方经过与甲方及乙方的初步沟通,拟向甲方购买其所持有的标

的公司 40%股权及其对标的公司的 3 亿元股东借款;拟向乙方购买其

3

所持有的标的公司 40%股权及其对标的公司的 3 亿元股东借款。在上

述交易完成后,丙方将持有标的公司 80%的股权,并对其享有 6 亿元

的股东借款,从而享有对标的公司的控制权。

3、交易诚意金的支付及尽职调查安排

3.1 交易诚意金的支付

本协议签署后五个工作日内,丙方将向甲方及乙方指定账户支付

人民币 6 亿元作为交易诚意金。

3.2 尽职调查安排

上述交易诚意金支付完毕后,丙方将组织团队对标的公司及其项

目进行尽职调查,该等尽职调查应当于本协议签署后 120 日内完成。

尽职调查结束后,如丙方同意继续收购的,则上述支付的交易诚意金

将转化为首期股权转让款。如丙方不同意继续收购的,则甲方及乙方

应当在收到不同意收购的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退回全部交易诚意金,

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丙方支付资金占用费。甲方及乙方应当对交

易诚意金的退回承担连带责任。

4、排他性

自丙方支付交易诚意金之日起,除非丙方最终做出不继续收购的

决定,甲方及乙方不得就出售标的公司、南玻浮法公司的全部或部分

股权与任何第三方进行协商、谈判或达成任何类似的意向、协议或作

出任何与本协议类似的交易安排,甲方及乙方亦不得对南玻浮法公司

名下的土地使用权进行任何形式的处置,或与任何第三方达成任何交

易安排。

5、合同生效

本协议经加盖各方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并经各自的法定代表

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后即行生效。

6、协议还对违约责任等其他事项作出了约定。

五、本次股权收购目的、资金来源、存在的风险

1、股权收购目的

2015 年,深圳作为全国房价上涨的领头羊,全年一手住宅均价

4

同比涨幅逾 40%,个别热点地区房价甚至翻倍。业内人士普遍认为,

受“全面二孩”政策、降息降准等诸多政策利好影响,2016 年全国

一线城市房地产市场预期形势向好,而深圳长期住房供应结构失衡

(商品住房供应少、存量小),未来市场需求仍比较大,房价预计仍

会保持一定幅度的上涨趋势。

本次股权收购完成后,中弘投资拟申请对宗地编号为 A206-0601

的土地使用权进行用途变更,将扩大一线城市的土地资源储备,提升

公司所掌握土地资源的数量和质量,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对公司业

绩的提升和核心竞争能力的提高具有积极的作用,有利于改善上市公

司盈利状况,维护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2、股权收购的资金来源

本次股权收购资金来源于中弘投资的自筹资金或贷款。

3、存在的风险

该股权收购事项尚需获得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目前尚未与交易

对方签订正式的股权收购协议,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六、其他情况说明

公司将根据本次股权收购的实际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审批程

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1月6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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