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龙股份: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1-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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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

致: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锦龙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锦龙股份”)的委托,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就公司实际控制人杨志茂先生(以下简称“增持人”)增持公

司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增持”)事宜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

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

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锦龙股份及增持人已向本所作出承诺,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

具专项核查意见所必需的、真实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或口头证言;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材料和所作的陈述是真实的、完整

的;文件原件上的签字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副本及复印件与正本和原

件一致,并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锦龙股份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

1

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专项核查意

见仅供公司为本次增持向监管部门报备和公开披露使用,不得用于任

何其他目的。专项核查意见阅读时所有章节应作为一个整体,不应单

独使用。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专项核查意见作任何解释

或说明。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1.本次增持的增持人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杨志茂先生,杨志茂先生

的具体情况如下:杨志茂,男,1963年2月生,住所为:广东省广州

市天河区。

2.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杨志茂先生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

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以下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

司的其他情形。

3.根据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杨志茂先生依法具有实施本次

增持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增持的基本情况

1.本次增持前增持人持股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次增持前,杨志茂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66,000,000股股份,占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7.366%;杨志茂先生间接

控制东莞市新世纪科教拓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纪公司”)并

2

通过新世纪公司持有公司382,111,272股股份,占公司已发行总股份

的42.646%。据此,杨志茂先生实际控制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50.012%,

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2.本次增持计划

根据公司于2015年7月7日披露的《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实际控制人增持本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29号),

增持人计划自2015年7月7日起6个月内,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

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增持公司股份,累计增持比

例不超过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2%。

3.本次增持实施情况

根据杨志茂先生本次增持期间的证券账户交易明细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杨志茂先生于2016年1月6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

统以二级市场买入的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300,000股,增持总金额

约为780万元,占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0.033%。

根据杨志茂先生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期间,杨志茂

先生不存在减持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截至2016年1月6日,杨志茂先生直接持有公司66,300,000股股

份,占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7.400%;杨志茂先生间接控制新世纪公司

并通过新世纪公司持有公司382,111,272股股份,占公司已发行总股

份的42.646%。据此,杨志茂先生实际控制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

50.046%,本次股份增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

市条件。

三、本次增持免于提出豁免发出要约申请的理由

1.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次增持前,杨志茂先生直接持有公

司66,000,000股股份,占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7.366%;杨志茂先生间

3

接控制新世纪公司并通过新世纪公司持有公司382,111,272股股份,

占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42.646%。据此,杨志茂先生实际控制公司已

发行总股份的50.012%,超过锦龙股份已发行股份的50%。

2.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实际控制人杨志茂先生于2016年1月6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以二级市场买入的方式累计增

持公司股份300,000股,增持总金额约为780万元,占公司已发行总股

份的0.033%,截至2016年1月6日,本次股份增持计划实施完毕。经本

所律师核查确认,在本次股份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内,杨志茂先生增持

锦龙股份的股份比例未超过锦龙股份已发行总股份的2%。

3.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免于按照前款规定提交豁免申请,

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

记手续:(三)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

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

的上市地位”。

4.根据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杨志茂先生本次增持符合《收

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免于提出豁免发出

要约申请的条件。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杨志茂先生依法具有实施本次增持的

主体资格,本次增持公司股份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

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

通知》(证监发[2015]5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

事项的通知》(深证上[2015]340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4

规定,满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提出豁免发出要约

申请的条件。

本专项核查意见正本壹份,副本贰份。

(以下无正文)

5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盖章) 事务所负责人:李光辉

经办律师:许子翔

经办律师:骆俊菲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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