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42 证券简称:朗科科技 公告编号: 2016-001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深圳市大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和解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科科技”或者“公司”)于2015
年1月20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
起诉深圳市大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乘科技”)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
(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
ZL99117225.6,以下简称“99专利”)。公司于2015 年1月26日收到了深圳中院送
达的《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深圳中院决定立案受理上述案件。大乘科技认为上
述案件不应由深圳中院管辖,随即向深圳中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深圳中院裁定驳
回大乘科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大乘科技向深圳中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
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大乘科技的上诉,维持原裁定。本
裁定为终审裁定,即本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详情请见公司分别于20
15年1月28日、2015年10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
布的《关于起诉深圳市大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的公告》、
《关于起诉深圳市大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进展的公告》。
公司于2015年1月29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起诉大乘
科技、北京天亿旭日商贸中心(以下简称“天亿旭日”)、北京文峰基业商贸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文峰基业”)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
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公司收到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民事案件受理通知书》,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正式立案受
理了上述案件。大乘科技认为上述案件不应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随即向北京
知识产权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裁定驳回大乘科技就上述案件
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大乘科技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
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
定,即本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此案详情请见公司分别于2015年2月5日、20
15年10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起诉
深圳市大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的公告》、《关于起
诉深圳市大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进展的公告》。
2014年10月23日,大乘科技公司针对公司99专利以“权利要求书未以说明书为
依据”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
会经形式审查准予受理。经口头审理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5年
3月9日发文维持专利权全部有效。大乘科技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维持专利权全部
有效的决定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称“北京行政诉讼案”,公
司为案件第三方)。此案详情请见公司分别于2014年11月24日、2015年3月17日在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受
理通知书>的公告》、《关于收到<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书>的公告》。
近日,公司与大乘科技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和解,签订了《和解协议》(以下简
称“协议”),协议有关情况如下:
一、协议生效时间
协议生效时间:自2016年1月4日起生效。
二、协议当事人介绍
大乘科技在深圳市设立,注册时间为2001年3月8日,注册地址为深圳市南山区
高新技术产业园中区(M-10)3号厂房三楼,法定代表人贺磊,主要经营计算机软、
硬件的技术开发、销售,电子仪器、仪表的购销(不含专营、专卖、专控商品);
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
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等。
三、协议主要内容
大乘科技同意就本协议签订前涉嫌实施公司99专利的行为向公司支付和解金。
公司将在收到上述和解金后,向深圳中院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申请撤诉。大乘科技
在本协议签订后,就北京行政诉讼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申请撤诉。
本协议签订后,大乘科技需要实施公司有关专利的,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许
可协议。
四、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大乘科技签署本协议,若顺利履行,将对公司的本期经营业绩产生积极
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对因履行该协议形成重大依赖。
五、备查文件
公司与大乘科技签署的《和解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