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境内同步披露公告
证券代码:000002、299903 证券简称:万科 A、万科 H 代
公告编号:〈万〉2016-00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 2016 年 1 月 5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披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刊登了公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6.1 条关于境内外同
步披露的要求,特将公告内容披露如下,供参阅。
特此公告。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1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
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
生或因依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CHINA VANKE CO., LTD. *
萬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2202)
恢復H股股份買賣
提示不要依據媒體報導
萬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會(「董事會」)向其股東及投資者作以下進展滙報:
恢復H股股份買賣
經本公司申請,本公司於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掛牌之H股股份(「H股」)已於2015年
12月18日(星期五)下午一時正起暫停買賣,以待刊發有關本公司或會進行之潛在重大資產重組(「潛
在重大資產重組」)公告。本公司其後於2015年12月20日、2015年12月27日及2015年12月29日發佈關於
潛在重大資產重組公告。
董事會經作出在相關情況下有關本公司事宜的合理查詢後確認,並不知悉其它任何必須公佈以避免本公
司證券出現虛假市場的資料,或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XIVA部任何須予披露的內
幕消息。
因此,在諮詢香港地區及中國大陸的相關監管機構後,本公司向聯交所提出申請,於2016年1月6日早上
9時開始恢復其H股買賣。
A 股繼續停牌
由於有關潛在重大資產重組受深圳證券交易所頒布之《上市公司業務辦理指南第 10 號 - 重大資産重組》
(「深交所第 10 號指南」)所規管,並經本公司申請,本公司於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之 A 股股份將維持
停牌。通常而言,深交所第 10 號指南就 A 股公司進行重大資產重組時需要履行的事項提出規範框架,
其中包括 A 股停牌。
根據深交所第 10 號指南所規定,於本公司 A 股停牌日起計之 30 個自然日屆滿前,即在 2016 年 1 月 18
日或以前,如本公司有關任何恢復 A 股股份買賣或繼續停牌之申請,本公司將盡快通知其股東和投資
者。
有關潛在重大資產重組之進展
根據深交所第 10 號指南及中國證監會發佈的《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 26 號-上
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本公司將努力於前述 A 股停牌日起計算 30 個自然日內,即 2016 年 1 月 18 日
或以前(如果沒有任何被允許的延遲復牌)召開董事會會議審議並披露有關潛在重大資產重組之訊息。
若本公司未能在上述期限內召開董事會會議審議並披露有關事項,本公司可向深圳證券交易所提出 A
股延遲復牌申請。若本公司未按前述方式提出 A 股延遲復牌申請或有關申請未獲深圳證券交易所批准,
本公司 A 股股份將不遲於 2016 年 1 月 18 日恢復交易。
已發佈之公告為本公司及其高管人員獲授權發佈訊息之唯一正規渠道
本公司注意到香港地區和中國大陸媒體最近作出有關本公司及潛在重大資產重組的揣測性新聞報導。本
公司從未授權任何此類新聞報導的刊發,並希望提醒股東及投資者應僅依據本公司於其官方網站、聯交
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網站刊載由本公司發出公告之內容,而非依據任何新聞報導內任何人發表之任何言
論或以其他形式之媒體傳播所述有關潛在重大資產重組之進一步發展或本公司其他事項。
不確保有關潛在重大資產重組之實行
本公司目前籌劃的潛在重大資產重組較為複雜。本公司及各相關方正在繼續協商潛在重大資產重組之條
款。潛在重大資產重組事項可能會或可能不會繼續進行,若其繼續進行,或受條件限制、需獲監管機構
的批准及股東的批准。在此期間,本公司提醒股東及投資者於買賣本公司證券時務請審慎行事。
除另有說明外,本公告所用詞彙與本公司日期為2015年12月29日之公告具有相同的定義。
承董事會命
萬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秘書
譚華杰
中國,深圳,2016年1月5日
於本公佈日期,本公司董事會成員包括:執行董事王石先生、郁亮先生及王文金先生;非執行董事喬世
波先生、孫建一先生、魏斌先生及陳鷹先生;以及獨立非執行董事張利平先生、華生先生、羅君美女士
及海聞先生。
* 僅供識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