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54 证券简称:德美化工 公告编号:2016-002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新提案提交表决,也无提案被否决或变更。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公司董事会于 2015 年 12 月 19 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发布《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15-107)。
2、召开时间:2016 年 1 月 5 日(周二)下午 15:00
3、召开地点: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会议室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容里建丰路 7 号)
4、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形式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黄冠雄先生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6 人,代表股份 166,458,84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9.6510%。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6 人,代表股份 161,552,619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38.482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4,906,22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1687%。
2、中小股东(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5 人,代表股份 949,20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2261%。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 人,代表股份 418,800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0.0998%。
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530,4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263%。
3、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公司关于收购亭江新材股份的关联交易议案》
出席会议的本议案关联股东为黄冠雄先生、何国英先生、佛山市顺德区瑞奇投资有限公
司。黄冠雄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担任公司董事长职务;何国英先生担任公司董事、副总
经理职务;佛山市顺德区瑞奇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为宋琪女士;上述公司股东为该议案的
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量共为 160,579,078 股,进行回避表决。
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情况: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为 5,879,767 股,占总股本的
1.4006%;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为 949,200 股,占总股本的 0.2261%。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769,36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1224%;反对 110,4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877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38,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8.3692%;反对 110,4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630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过半数
通过。
(二)审议《公司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情况: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为 166,458,845 股,占总股本
的 39.6510%;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为 949,200 股,占总股本的 0.2261%。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6,348,44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37%;反对 110,4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6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2
同意 838,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8.3692%;反对 110,4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630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过半数
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见证律师事务所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为韦少辉律师和易文
玉律师。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0 一六年一月五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