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美化工: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1-06 10: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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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54 证券简称:德美化工 公告编号:2016-002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新提案提交表决,也无提案被否决或变更。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公司董事会于 2015 年 12 月 19 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发布《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15-107)。

2、召开时间:2016 年 1 月 5 日(周二)下午 15:00

3、召开地点: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会议室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容里建丰路 7 号)

4、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形式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黄冠雄先生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6 人,代表股份 166,458,84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9.6510%。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6 人,代表股份 161,552,619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38.482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4,906,22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1687%。

2、中小股东(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5 人,代表股份 949,20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2261%。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 人,代表股份 418,800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0.0998%。

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530,4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263%。

3、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公司关于收购亭江新材股份的关联交易议案》

出席会议的本议案关联股东为黄冠雄先生、何国英先生、佛山市顺德区瑞奇投资有限公

司。黄冠雄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担任公司董事长职务;何国英先生担任公司董事、副总

经理职务;佛山市顺德区瑞奇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为宋琪女士;上述公司股东为该议案的

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量共为 160,579,078 股,进行回避表决。

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情况: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为 5,879,767 股,占总股本的

1.4006%;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为 949,200 股,占总股本的 0.2261%。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769,36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1224%;反对 110,4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877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38,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8.3692%;反对 110,4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630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过半数

通过。

(二)审议《公司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情况: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为 166,458,845 股,占总股本

的 39.6510%;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为 949,200 股,占总股本的 0.2261%。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6,348,44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37%;反对 110,4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6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2

同意 838,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8.3692%;反对 110,4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630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过半数

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见证律师事务所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为韦少辉律师和易文

玉律师。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0 一六年一月五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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