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作为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
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本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
真审核,并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6 年 1 月 5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 1-3 号》等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
也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
2、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
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4、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董事会 9 名董事中的 2 名关联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
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
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其他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6 年 1 月 5 日,并同
意按照《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
人员、数量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沈志钦、刘希白、陈冬华
2016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