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宝集团: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1-06 09:4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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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22 股票简称:嘉宝集团 编号:临 2016-002

上海嘉宝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子公司为被告

涉案金额:6119.75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重大负面影响:否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近日,本公司收到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5)嘉民三(民)初

字第 1733 号传票。上海华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中

实业”)就其与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嘉宏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公司

持有该公司 90%股权,以下简称“嘉宏房地产”)之前的地产合作开发

事宜,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法院已受理。

原告:上海华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嘉宏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机构: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基本情况及诉讼请求

(一)案件基本情况

据上述民事诉状所述:1993 年开始,华中实业与嘉宏房地产合作

开发竹园小区,双方签署了联建协议等一系列协议。双方约定由双方按

照各 50%比例共同投资建造房屋,并按各 50%分享权益,嘉宏房地产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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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开发商负责政府相关部门的立项、开发、建造商品房等审批申请事项。

2002 年 5 月,华中实业与嘉宏房地产合作开发范围内的 39.55 亩土地(以

下简称“系争土地”)被嘉定区政府置换给有关单位。因当时政府未最终

确定土地置换的方案,政府先按照每亩 20 万元的土地成本预付了部分

土地置换保证金合计 731 万元。因可开发地块项目立项时以嘉宏房地产

名义立项,为便于与政府协商,华中实业与嘉宏房地产签订协议约定暂

由嘉宏房地产负责开发,以便与政府协商土地置换事宜,双方另约定先

予提取土地置换保证金中每亩 10 万元的部分并约定置换土地后的开发

双方继续按约执行。嘉宏房地产向华中实业预分配了 208.25 万元。直至

2014 年 4 月,嘉定区政府才决定不再置换土地,改为货币化补偿,嘉宏

房地产获得了嘉定区土地储备中心支付的 11,925 万元的补偿金。华中实

业认为:嘉宏房地产获得上述土地补偿金后,未能依据双方各 50%的比

例向其支付剩余的 6,119.75 万元土地补偿款。

经本公司核查,嘉宏房地产与华中实业于 2001 年 12 月 28 日签署

的《竹园小区联建补充协议》约定:竹园小区项目用地共计 85.295 亩,

由嘉宏房地产和华中实业联建开发,部分土地已经开发完毕,尚未开发

的 36.49 亩(即系争土地)由嘉宏房地产负责开发,华中实业将其所有的

50%开发权以实际丈量亩数以 10 万元/亩的价格转让给嘉宏房地产;嘉

宏房地产与华中实业于 2002 年 6 月 19 日签署的《补充协议》约定:经

嘉定区区房土局重新测绘确认的系争土地计 39.55 亩,由嘉宏房地产负

责实施开发,系争土地的 50%以 10 万元/亩计 197.75 万元,由嘉宏房地

产作为土地补偿价支付予华中实业。如区政府落实嘉宏房地产土地置换

计划,并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则嘉宏房地产同意一次性补偿华中实业

土地价计 20.5 万元;而如区政府最终未能落实土地置换计划,嘉宏房地

产将收取区政府的土地置换保证金中一次性支付华中实业 10.5 万元。同

时约定在《补充协议》签署时嘉宏房地产首先付给华中实业土地补偿金

10.5 万元,在 2002 年 6 月支付土地价 197.75 万元。上述款项嘉宏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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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已经支付完毕。

(二)诉讼请求

原告请求依法判令嘉宏房地产向其支付补偿款 6119.75 万元。

三、案件进程情况

本次诉讼已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受理,目前尚未正式开庭审理。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预计上述案件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不利

影响,最终结果有待法院作出相关裁定。

本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告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

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嘉宝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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