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源机械:重大诉讼判决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1-06 09: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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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29 证券简称:海源机械 公告编号:2016-001

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判决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告”)收

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南高院”)送达的(2014)豫法民一终字

第 261 号民事判决书,根据《公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

信息披露的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公司 2005 年销售给洛阳龙羽宜电有限公司的 5 台(套)HF1100 压机产品出

现合同纠纷。

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公司已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第十五节

四、3、洛阳龙羽与公司合同纠纷事宜”、公司 2010 年年度报告“第九节 一、(三)

洛阳龙羽与公司合同纠纷事宜”、公司 2011 年半年度报告“第六节 三、(三)洛

阳龙羽与公司合同纠纷事宜”、“重大诉讼判决暨复牌公告”(编号:2011-040)、

公司 2011 年年度报告“第十节 一、(三)洛阳龙羽与公司合同纠纷事宜”、公司

2012 年半年度报告“第六节 三、(三)洛阳龙羽与公司合同纠纷事宜”、2012

年年度报告“第五节 一、重大诉讼仲裁事项”、2013 年半年度报告“第五节 二、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2013 年年度报告“第五节 一、重大诉讼仲裁事项”、2014

年半年度报告“第五节 二、重大诉讼仲裁事项”、“重大诉讼判决公告”(编号:

2014-045)、2014 年年度报告“第五节 一、重大诉讼仲裁事项”、2015 年半年度

报告“第五节 二、诉讼事项”中进行了持续披露。详见 2010 年 12 月 14 日、2011

年 3 月 23 日、8 月 23 日、11 月 7 日、2012 年 4 月 26 日、8 月 28 日、2013 年 4

月 16 日、8 月 24 日、2014 年 4 月 26 日、8 月 28 日、9 月 13 日、2015 年 3 月

14 日及 8 月 5 日刊载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内容。

二、本案进展情况

2014 年 12 月 2 日,河南高院对本案进行二审开庭审理。

2015 年 12 月 21 日,河南高院对本案做出了判决,判决如下:

一、维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洛民二初字第 25 号民事判决

第三项,即:驳回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二、撤销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洛民二初字第 25 号民事判决

第一项、第二项;

三、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洛阳龙

羽格锐建材有限公司支付 9234351 元及利息(自 2006 年 11 月 1 日起至付清之日

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四、驳回洛阳龙羽格锐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 264997 元,由洛阳龙羽格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124997 元,

由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14 万元;鉴定费 26 万元,由洛阳龙羽

格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 37018 元,由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

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264997 元,由洛阳龙羽格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134997 元,由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13 万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案结果对公司的影响

(一)控股股东的承诺

由于本次判决事项发生在 2005 年,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股东海源实业

有限公司于 2010 年 3 月 16 日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在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0)洛民三初字第 00005 号”《民事裁定书》生效之后,海源机械如因与洛

阳龙羽工艺设备买卖及服务合同纠纷发生任何经济损失,将由本公司(即公司股

东海源实业有限公司)全部无条件承担。公司控股股东福建海诚投资有限公司于

2010 年 8 月 16 日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在洛阳龙羽于 2010 年 3 月 22 日就上述

合同纠纷事宜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后,海源机械如因与洛阳龙羽工

艺设备买卖及服务合同纠纷发生任何经济损失,将全部由本公司与海源实业有限

公司共同连带承担。

根据以上承诺事项,本次判决不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二)上述判决结果对公司 2015 年度损益的分析说明

本次判决结果对公司 2015 年度预计直接财务损失情况如下:

1、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已于 2011 年度根据洛阳中院(2010)洛民二初字

第 1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计提预计负债 2,007.3928 万元,并计入当年营业外

支出。收到此次判决后,公司根据判决结果,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

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需要支付本金及利息约

1,432.74 万元(具体金额以最后给付为准)。据此,公司将转回以前年度已计提

的预计负债,同时将预计负债与实际偿付金额的差异确认为当期损益,将增加

2015 年利润 574.6528 万元。

2、针对应收洛阳龙羽合同剩余价款账面原值 296.2649 万元,公司已于 2009

年度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本次判决结果不影响当期资产减值损失的金额。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上述案件对公司 2015 年度预计直接财务影响合计为:

增加当期净利润 574.6528 万元(具体金额以审计结果为准)。

综上,本次判决所涉及事项具有偶发性质,不涉及公司主要产品的质量事宜,

未对公司及产品的品牌、声誉、以及营销带来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

营能力。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其他诉讼事项已在《诉讼进展公告》(编号:2015-005)

及 2015 年半年度报告中进行了披露,详见刊载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2015 年 1 月 28 日及 8 月 5 日相关公告内容。

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1、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豫法民一终字第 261 号。

特此公告。

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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