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海科华生物
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体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本次聘任罗芳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高级管理人员聘任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
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经审查被提名人
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质和能力,未发现候选人有《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候选人的聘任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此次财务总监的聘任,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之签
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徐军 吕秋萍 倪语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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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