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美菱电器、皖美菱 B 股票代码:000521、200521 编号:2016-001
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竞买广东长虹日电科技有限公司 98.856%股权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5 年 12 月 18 日,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参与竞买广东长
虹日电科技有限公司 98.856%股权的议案》。2015 年 12 月 23 日上午,本公司按
有关规定和程序参与了竞买,经过公开竞价,最终以 9,565 万元成功竞买广东长
虹日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虹日电”)98.856%的股权(含四川长虹电器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长虹”)直接持有的长虹日电 88.916%股权和四
川长虹控股子公司四川长虹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虹创投”)持有的
长虹日电 9.940%股权)。详细内容请参见 2015 年 12 月 19 日、12 月 24 日在《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香港商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
2015-061 号、2015-062 号、2015-066 号、2015-067 号公告)。
2016 年 1 月 4 日,本公司与四川长虹、长虹创投分别签署了《广东长虹日
电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前述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转让方: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长虹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受让方:
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权转让
1、四川长虹将其持有的长虹日电 88.916%的股权及长虹创投将其持有的长
虹日电 9.940%的股权(以下统称“标的股权”)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全部转让给
本公司。本公司同意受让四川长虹及长虹创投持有的标的股权。
2、自本公司向四川长虹及长虹创投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后,即成为标的股
权的合法持有人,依法享有与标的股权有关权利并承担与标的股权有关的义务;
四川长虹及长虹创投则不再享有与标的股权有关的权利,也不再承担与标的股权
有关的义务。
3、在本公司按照协议支付四川长虹及长虹创投全部股权转让款后,长虹日
电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即完成股权过户。
二、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1、经本公司与四川长虹、长虹创投一致同意,本公司以人民币 8,603.24
万元受让四川长虹持有的标的股权;本公司以人民币 961.76 万元受让长虹创投
持有的标的股权。
2、鉴于四川长虹已收到本公司支付的人民币 1,000 万元股权转让款(根据
相关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即本公司)缴纳的竞买保证金(即人民币 1,000
万元)直接转为部分成交款),经本公司与四川长虹、长虹创投协商并达成一致
意见,本公司同意于 2016 年 1 月 6 日前向四川长虹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即人
民币 7,603.24 万元;本公司同意于 2016 年 1 月 6 日前向长虹创投一次性支付全
部股权转让款人民币 961.76 万元。
三、承诺事项
(一)四川长虹、长虹创投承诺事项
1、四川长虹及长虹创投保证依法持有标的股权,并对标的股权拥有完全、
有效的处分权,保证标的股权没有向任何第三人设置担保、抵押或任何第三者权
益,并免遭第三者追索,并且依中国法律可以合法地转让给本公司,否则四川长
虹及长虹创投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2、在长虹日电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前,四川长虹及长虹创投保证不以任
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向第三方出售、转让、交换、质押、赠与等)部分或全部
处置所转让的标的股权。
3、在收到股权转让款后,协助及时办理长虹日电的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二)本公司承诺事项
1、本公司承诺按协议约定付款方式以及在约定的时间内向四川长虹、长虹
创投支付股权转让款。
2、协助及时办理长虹日电的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四、其他费用承担
1、本次股权转让所涉及的税费由协议各方各自承担。
2、因一方过错而导致协议被撤销或无效,致使转让无法完成的,过错方应
当承担无过错方在订立协议及履行协议中所支付的相关费用。
五、违约责任
转让方和受让方中任何一方若未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视为该方违约,违约
方应向守约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六、协议效力
协议自协议各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