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江
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
断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颁布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
各项条件。
二、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和预案的独立意见
针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
的议案》及《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
发行股票及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拓展,同时增
加公司自有资金实力,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符合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
三、关于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战略目标实现路径要求,符合《创业
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关于证券品种的规定,以非公开发行股票
方式融资是必要且合理的。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符合《证券发行
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
3、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具备合理性。
4、本次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有利于提高公司的
核心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是符合全体股东利益的。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四、关于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
见
针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
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我们认为本次募集资金的用途合理、可行,
符合本公司及本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
不存在因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6-201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同时兼顾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远利益
回报,综合考虑了公司的盈利能力、发展阶段、现金流状况、股东回报等因素,
建立了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保持了利润分配政策的一
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
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制定的《关于未来三年(2016-2018 年)股东分红回报
规划的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马玲玲 周 宇 伍 坚
2016 年 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