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星股份:未来三年(2016-201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来源:深交所 2016-01-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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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6-201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6-201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分红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

保证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江苏力星通用

钢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13]43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盈利能力、公司经营发展规划、股东

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特制定《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

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6-201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需要、业务发

展目标、未来盈利模式、现金流量状况、所处发展阶段、项目投资需求、外部融

资环境及股东要求、意愿的基础上,建立对股东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回报规

划和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持续性和稳

定性,有效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一)符合相关法律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关利润分配规定;

(二)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全体股东利益与公司

当前实际经营情况及可持续发展;

(三)充分听取、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与诉求;

(四)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协调;

(五)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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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

(六)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七)坚持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原则。

三、2016-201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及其他监管机构认可的形式。具

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

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董事会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与

资金需求状况,可以提议公司进行年中利润分配。

未来三年(2016-2018 年),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

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指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确定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最低比例: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在一年内购买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等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计)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事项。

在符合相关会计准则及公司利润分配原则等相关规定可进行利润分配的前

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

公司可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情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

比例和公司总股份数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总股份数扩张与业绩增长相匹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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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等方式分配股利。

如符合公司分配的前提且公司上年度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做出不实施利润分

配或实施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分配方式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定期

报告中详细说明具体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利润留存公司的用途,公司独

立董事对此发表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意见。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资金需求状况及发展阶段,并结

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拟定,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

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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