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电器:监事会关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1-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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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

核查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 1-3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以下简称“《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获授预留限制

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批准的《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中

层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认定的核心业务(技术)人员。

4、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下述任一情形:

(1)最近 3 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3 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及其配偶和直系近亲属、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和直系近亲属。

6、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7、激励对象不存在被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综上,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

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三

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

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1

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

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规定的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符

合《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

范围,其作为公司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其满足《杭州老板电器股

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同意以2016年1月4日为授予日,向29名激励对象授予64.5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

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6 年 1 月 4 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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