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至行律师事务所关于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甘肃至行律师事务所
关于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5)至律证字第04号
致: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至行律师事务所受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委托,指派韩国聘律师、贺耀辉律师(以下简称“经办律师”)
出席公司 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并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
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需要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
露。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
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盛达矿
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经办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
文件和材料,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经办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经办律师认为作为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
材料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性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
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经办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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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
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
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于 2015年12月15日在《证券日报》和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
会议方式、出席会议的人员及资格、审议事项等事项。
经核查,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于2015年12月31日下午14时30分在兰州市城关
区天水中路3号盛达金融大厦31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在网络投票时间内进行。本
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方式、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的内容。
2、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9名,代表股份数
242,774,636股,占公司总股本504,988,667股的48.08%。其中,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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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9名,代表股份数241,846,809股,占公
司总股本504,988,667股的47.89%;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0名,代
表股份数927,827股,占公司总股本504,988,667股的0.18%。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经办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4、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召集。
经查验,上述出席或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人资格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公告的《会议通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已于法
定时间内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下列议案:
1、《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条件的议
案》
2、《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
2.1 本次交易总体方案
2.2 标的资产及交易价格
2.2.1 光大矿业的交易价格
2.2.2 赤峰金都的交易价格
2.3 本次交易中的股份发行
2.3.1 发行价格
2.3.2 发行数量
2.4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锁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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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交易对方的锁定期安排
2.4.2 盛达集团因募集配套资金获得股份的锁定期安排
2.5 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与补偿
2.5.1 业绩承诺期
2.5.2 业绩承诺
2.5.3 业绩承诺补偿措施
2.5.4 减值测试及补偿措施
3、《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构成关联交易的
议案》
4、《关于本次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
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5、《关于<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6、《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议案》
7、《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的议案》
8、《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9、《关于本次配套融资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行性分析的议案》
10、《关于以配套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内蒙古银都矿业有限责任公
司借款的议案》
11、《关于本次重组相关财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矿业权评估
报告的议案》
12、《关于评估机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性、评估方法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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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目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公允性的议案》
1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同意盛达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
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
14、《<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
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有效性说明>的议案》
15、《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相关事宜的议案》。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的《会议通知》载明
的事项相符,不存在对原有议案进行修改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况,不存
在对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现场表决程序:
1、现场会议对《会议通知》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中对上
述第2项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
2、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票经现场清点
后当场公布。其中第2、3、4、5、6、7、8、9、10、12、13项议案属
于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甘肃盛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赵满堂回避
了对前述议案的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
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网络投票
1、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股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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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了网络投票。
2、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交易系统在网络
投票时进行认证。
3、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及投票结果均符
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
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合并统计表决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票数,本次股东大会审
议的议案均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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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甘肃至行律师事务所关于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甘肃至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任率前(签章)
经办律师:韩国聘(签字)
贺耀辉(签字)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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