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达矿业: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1-04 09:5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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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至行律师事务所关于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甘肃至行律师事务所

关于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5)至律证字第04号

致: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至行律师事务所受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委托,指派韩国聘律师、贺耀辉律师(以下简称“经办律师”)

出席公司 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并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

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需要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

露。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

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盛达矿

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经办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

文件和材料,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经办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经办律师认为作为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

材料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性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

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经办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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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

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

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于 2015年12月15日在《证券日报》和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

会议方式、出席会议的人员及资格、审议事项等事项。

经核查,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于2015年12月31日下午14时30分在兰州市城关

区天水中路3号盛达金融大厦31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在网络投票时间内进行。本

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方式、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的内容。

2、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9名,代表股份数

242,774,636股,占公司总股本504,988,667股的48.08%。其中,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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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9名,代表股份数241,846,809股,占公

司总股本504,988,667股的47.89%;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0名,代

表股份数927,827股,占公司总股本504,988,667股的0.18%。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经办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4、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召集。

经查验,上述出席或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人资格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公告的《会议通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已于法

定时间内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下列议案:

1、《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条件的议

案》

2、《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

2.1 本次交易总体方案

2.2 标的资产及交易价格

2.2.1 光大矿业的交易价格

2.2.2 赤峰金都的交易价格

2.3 本次交易中的股份发行

2.3.1 发行价格

2.3.2 发行数量

2.4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锁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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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交易对方的锁定期安排

2.4.2 盛达集团因募集配套资金获得股份的锁定期安排

2.5 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与补偿

2.5.1 业绩承诺期

2.5.2 业绩承诺

2.5.3 业绩承诺补偿措施

2.5.4 减值测试及补偿措施

3、《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构成关联交易的

议案》

4、《关于本次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

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5、《关于<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6、《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议案》

7、《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的议案》

8、《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9、《关于本次配套融资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行性分析的议案》

10、《关于以配套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内蒙古银都矿业有限责任公

司借款的议案》

11、《关于本次重组相关财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矿业权评估

报告的议案》

12、《关于评估机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性、评估方法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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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目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公允性的议案》

1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同意盛达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

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

14、《<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

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有效性说明>的议案》

15、《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相关事宜的议案》。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的《会议通知》载明

的事项相符,不存在对原有议案进行修改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况,不存

在对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现场表决程序:

1、现场会议对《会议通知》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中对上

述第2项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

2、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票经现场清点

后当场公布。其中第2、3、4、5、6、7、8、9、10、12、13项议案属

于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甘肃盛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赵满堂回避

了对前述议案的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

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网络投票

1、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股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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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了网络投票。

2、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交易系统在网络

投票时进行认证。

3、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及投票结果均符

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

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合并统计表决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票数,本次股东大会审

议的议案均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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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甘肃至行律师事务所关于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甘肃至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任率前(签章)

经办律师:韩国聘(签字)

贺耀辉(签字)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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