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828 股票简称:东莞控股 公告编号:2015-098
债券代码:112043 债券简称:11 东控 02
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受托管理高速公路路段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关联交易基本内容
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本公司)与东莞市新
远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新远高速公司)于 2012 年签署了
《关于莞深高速三期石碣段委托经营管理的协议》。根据该协议,公
司代新远高速公司管理莞深高速三期石碣段,并收取一定的管理费,
委托期限至 2014 年 12 月 27 日止。
随着车流量与周围路网的更新,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日常养护与
维修等日常管理内容均出现了新变化,原有的委托经营管理协议条款
已不能适应这些新变化。针对上述变化,公司拟与新远高速公司签署
《关于莞深高速三期石碣段(含东江大桥环城路部分)委托经营管理
的协议》(下称,《委托管理协议》),重新约定有关条款,并受托管理
莞深高速三期石碣段(含东江大桥环城路部分)。
(二)关联关系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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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远高速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东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
司(下称,东莞交投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新远高速公司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本次
受托管理构成关联交易。
(三)关联交易审批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相关议案《关于签署<关于莞深高速三期石碣段(含
东江大桥环城路部分)委托经营管理的协议>的议案》,经于 12 月 30
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应到
7 人,实到 5 人,独立董事李非因公出差,授权独立董事陈玉罡参会
并代其表决,董事张庆文因公出差,未出席本次会议;议案表决结果
4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关联董事尹锦容、梁翼区对本次关
联交易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李非(陈玉罡代)、刘少波、陈玉罡、
江伟对本关联交易发表了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本次受托管理的托管费用由人员经费、办公经费、代管管理费以
及其他费用组成,预计总金额为人民币 1,290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 2014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0.32%,相关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
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
产重组情形。
二、关联交易对方介绍
(一)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东莞市新远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东城区莞樟大道 55 号
成立日期:1996 年 4 月 26 日
法定代表人:梁翼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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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10,000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投资、开发、经营、管理东莞市高速公路网。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1900000093138
地税登记证号:粤地税字 441900281884489 号
(二)股东情况
东莞交投集团为新远高速公司的股东,持有其 100%股权,实际
控制人为东莞市国资委。
(三)关联关系说明
由于东莞交投集团持有本公司 41.54%股权,持有新远高速公司
100%股权。因此,本公司和新远高速公司的控股股东均为东莞交投
集团,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四)主要业务及经营情况
新远高速公司主要负责投资、开发、经营、管理东莞市高速公路
网,目前拥有莞深高速三期石碣段、常虎高速等高速公路资产。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东莞分所审计,截止 2014
年 12 月 31 日,新远高速公司总资产 139.85 亿元,净资产 62.21 亿元;
2014 年度,新远高速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10.94 亿元,净利润 2.24 亿
元。截止 2015 年 9 月 30 日,新远高速公司总资产 148.44 亿元,净
资产 55.45 亿元;2015 年 1-9 月,新远高速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8.91
亿元,净利润 2.01 亿元。
三、标的基本情况
莞深高速三期石竭段是莞深高速公路的一部分,并与东莞市东江
大桥环城路路段共线,其起于公司所运营的莞深高速公路莞龙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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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止于莞深高速北行终点与增莞深高速公路交界处,全长约 5.6 公
里,沿途设石碣收费站一处。
四、《委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委托管理协议》主体
甲方:新远高速公司
乙方:本公司
(二)《委托管理协议》主要内容
1、委托管理范围
(1)莞深三期石碣段
A. 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包括协调联网收费拆分结算、稽查、
监控等营运管理工作。
B. 路面清扫保洁,绿化管养,但不含东江大桥环城路层。
C. 路基、路面、桥梁、涵洞、排水、雨棚、站房以及其他交通
附属设施的养护管理。
D. 乙方对甲方的《高速公路养护(含中、小型维修)项目(新
远公司部分)合同》的承包单位和承包事项代为管理,组织日常小修
保养,开展养护专项工程,签发养护指令、监督施工质量、组织养护
验收及考核、计量支付等。
E. 机电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包括日常保养及维修管理。维修
费用由甲方另行支出。
F. 路灯管理,开展亮灯时间的季节性调整,修复故障路灯及电
缆等工作(但不含东江大桥环城路层的路灯管理)。
G. 高低压供电系统及发电机的检测、维护、维修等管理。
H. 路政管理,含施工许可、事故处理、路产索赔、保险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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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巡逻、桥下管理、路产路权维护等工作。
(2)东江大桥环城路
A. 按《莞深高速三期东江大桥养护管理手册》开展东江大桥的
养护管理(含东江大桥上下层的桥梁结构及桥梁下部结构的养护管
理)。
B. 甲方已和相关单位签订《莞深高速公路石碣段东江大桥日常
管理养护服务合同》、《莞深高速公路石碣段东江大桥消防安全设施养
护项目服务合同》,乙方对两合同所涉及的承包单位和承包事项按上
述两合同的约定执行。
C. 负责桥面以下部分的施工许可、事故处理、路产索赔、日常
巡逻、路产路权维护等工作。
2、养护营运管理费用的控制与审批
(1)高速公路养护(含中、小型维修)项目
A. 属于乙方与莞深高速公路养护(含中、小型维修)项目单位
签署的养护合同范围内专项维修项目并且单笔支出在 10 万元以内
的,由乙方按其相关程序委托其养护单位实施,每月由乙方计量后,
由甲方向养护单位支付工程款项;
B. 属于乙方与莞深高速公路养护(含中、小型维修)项目单位
签署的养护合同范围内专项维修项目并且单笔支出超过 10 万元的,
应先由乙方编制方案和预算,送甲方审核同意后再由乙方按其相关程
序委托其养护单位实施。工程完成后,乙方送详细工程资料给甲方,
经甲方审核无误后向养护单位支付工程款项。
(2)机电维修及其他服务、货物项目
A. 单笔支出在 5 万元以内的项目,由乙方按其政府采购及招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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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相关程序自行组织实施,服务(货物)合同委托乙方进行审核、签
署,送甲方盖章,项目完成后,乙方送详细资料给甲方,经甲方审核
无误后向相关单位支付款项;
B. 单笔支出超过 5 万元且小于 15 万元的项目,应先由乙方编制
方案和预算,送甲方审核同意后,由乙方按其政府采购及招投标相关
程序自行组织实施,服务(货物)合同委托乙方进行审核、签署,送
甲方盖章,项目完成后,乙方送详细资料给甲方,经甲方审核无误后
向相关单位支付款项;
(3)工程类以及项目预算超出 15 万元的服务、货物类项目
由乙方组织项目方案(含预算)文件编制,乙方作为招标(采购)
申请人,向甲方提出招标申请,经甲方审核同意后由甲方组织招投标
及签署合同后,再移交乙方,委托乙方按项目合同约定进行管理,相
关支付款项按项目合同约定条款经乙方审核后,报甲方审批支付。
(4)路产索赔收入
对于路产索赔收入方面的处置,由乙方按实际索赔额作收入处
理,并在年度委托管理费中做相应的调整。
3、托管费用核定
甲方与乙方协商核定莞深高速三期石碣段(含东江大桥环城路部
分)的人员为 69 人,托管费用包括:人员经费、办公经费、代管管
理费以及其他费用等。经核定,2015 年托管费用总额为 814.85 万元
(其中代管管理费 65.67 万元),托管期内除人员经费每年双方根据
实际情况重新核定外,其他项目的费用原则上不作变更。
4、结算与支付
甲乙双方同意本协议项下托管费用按托管费用总额月平均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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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工程类、服务类及货物类等项目按有关合同条款按实际计量,在
乙方及相关单位提交请款申请及发票,经甲方审定后支付
乙方代甲方收取的车辆通行费收入,现金部分存入到乙方收费清
算账户中,经广东联合电子收费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后,由乙方向
银行发出指令,划入甲方指定的账户中。
5、委托期限
委托经营管理期限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6 年 7 月 25 日止。
(三)定价政策
本次关联交易,以实际发生的管理成本(包括人员经费、办公经
费以及其他费用)为基础,加上代管管理费的方式确定委托管理总费
用。目前确定的代管管理费占实际发生管理成本的 9%,较公司上一
期受托管理的代管管理费标准 5%有所提升,没有损害公司利益。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1、提高莞深高速车辆通行效率,发挥莞深高速的路网优势。公
司经营管理的莞深高速与新远高速公司拥有的莞深高速三期石碣段,
在路网连贯性上不可分割。通过委托管理模式,实现莞深高速全线由
同一主体运营,有利于发挥高速公路方便、快捷的特点,提高车辆通
行效率,提升莞深高速的路网优势。
2、实现资源共享,降低经营成本。新远高速公司将莞深高速三
期石碣段委托给本公司管理,可实现双方的资源共享,有助于降低相
应的经营成本。同时,本公司在实际发生受托管理成本的基础上加收
委托管理费,不损害公司利益。
六、年初至披露日,公司与新远高速公司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
的总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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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年初至本披露日,公司与新远高速公司累计已发生的各
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 161 万元人民币。
七、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李非、刘少波、陈玉罡、江伟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拟提交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
公正、公开的原则,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本次关联交易
的价格公允、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发现损害公司
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将相关
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关联交易将临近高速公路路段进行合并管理,有利于充
分发挥高速公路网的联网优势,实现效益最大化。
2、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合理,按照实际发生的管理成本加代管管
理费的方式确定委托管理总费用,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本次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合法,各关联董事已对相关议案回
避表决。
八、相关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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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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