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03 证券简称:海亮股份 公告编号:2016-001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
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不存在否决议案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
现场表决和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下午 2:00
在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中央大道海亮商务酒店二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5 年 12 月 30 日—2015 年 12 月 31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12 月 30 日
下午 3:00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下午 3:00 的任意时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
集,董事长曹建国先生主持现场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84 名,其中现场参加表决的股东、股东
代理人 11 人,通过网络参加表决的股东 73 人。参加表决的股东、股东代理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 1,214,229,16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2.65%,其中现场参加表决的
股东、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213,006,77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2.57%;
通过网络参加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222,39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73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公司董事、监事、
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79 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 2,289,30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370%。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现场会议,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吴钢、赵寻列
席了现场会议。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出席会议并
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通过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13,415,866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3%;反对 795,300 股;弃权 18,000 股。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1,476,006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64.47%;反对 795,3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4.74%;弃权 18,0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79%。
2、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本次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逐项表决结果如下:
2.1、发行规模
表决结果:同意 1,213,415,866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3%;反对 809,000 股;弃权 4,300 股。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1,476,006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64.47%;反对 809,0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5.34%;弃权 4,3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9%。
2.2、发行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 1,213,415,866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3%;反对 809,000 股;弃权 4,300 股。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1,476,006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64.47%;反对 809,0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5.34%;弃权 4,3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9%。
2.3、发行对象
表决结果:同意 1,213,415,866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3%;反对 809,000 股;弃权 4,300 股。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1,476,006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64.47%;反对 809,0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5.34%;弃权 4,3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9%。
2.4、债券品种及期限
表决结果:同意 1,213,415,866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3%;反对 809,000 股;弃权 4,300 股。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1,476,006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64.47%;反对 809,0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5.34%;弃权 4,3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9%。
2.5、债券利率及还本付息
表决结果:同意 1,213,415,866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3%;反对 809,000 股;弃权 4,300 股。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1,476,006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64.47%;反对 809,0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5.34%;弃权 4,3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9%。
2.6、债券金额和发行价格
表决结果:同意 1,213,415,866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3%;反对 809,000 股;弃权 4,300 股。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1,476,006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64.47%;反对 809,0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5.34%;弃权 4,3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9%。
2.7、募集资金用途
表决结果:同意 1,213,415,866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3%;反对 809,000 股;弃权 4,300 股。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1,476,006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64.47%;反对 809,0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5.34%;弃权 4,3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9%。
2.8、发行债券的上市
表决结果:同意 1,213,415,866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3%;反对 809,000 股;弃权 4,300 股。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1,476,006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64.47%;反对 809,0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5.34%;弃权 4,3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9%。
2.9、担保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 1,213,415,866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3%;反对 809,000 股;弃权 4,300 股。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1,476,006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64.47%;反对 809,0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5.34%;弃权 4,3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9%。
2.10、偿债保障措施
表决结果:同意 1,213,415,866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3%;反对 809,000 股;弃权 4,300 股。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1,476,006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64.47%;反对 809,0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5.34%;弃权 4,3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9%。
2.11、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决议的有效期
表决结果:同意 1,213,415,866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3%;反对 809,000 股;弃权 4,300 股。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1,476,006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64.47%;反对 809,0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5.34%;弃权 4,3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9%。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债券发行相关事项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13,415,866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3%;反对 795,300 股;弃权 18,000 股。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1,476,006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64.47%;反对 795,3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4.74%;弃权 18,0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79%。
三、律师见证情况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吴钢、赵寻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经见证并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
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
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一月四日